会议文件之&amp#2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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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29号)、《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浦东新

2、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所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第三条(备案制度)适用范围内的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证明》。第四条(管理部门)6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管理工作。上海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备配置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第五条(规划

3、与标准)浦东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本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数和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标准。第六条(备案条件)拟申请备案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满足配置规划和标准的有关要求,如日常工作量(包括但不限于年门急诊量、手术人次和设备年检查治疗人次等)、医疗机构等级、编制床位数等。相关科室内使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进行诊断或治疗的医技人员必须已取得相应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或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成绩合格证明。其中,社会办医院或业务面积超过1000m²的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首台套CT、MRI设备的,不受规划和配置

4、标准中有关年工作量、医院等级等非安全性指标限制。第七条(备案流程)社会办医院或业务面积超过1000m²的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首台套CT、MRI设备的,在购买设备并完成装机调试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6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证明》。上述医疗机构配置其他乙类大型设备的或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拟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进行能力评估。参考评估结论,社会办医疗机构适合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在购买设备并完成装机调试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5、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证明》。备案审核期限为60个工作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备案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则不予备案。第八条(提交材料)社会办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申请表》;(二)拟使用所申请设备人员(不包括兼职和顾问)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社会办医疗机构

6、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提交以下材料:6(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申请表》;(二)拟更新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置意见;(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乙类)》或《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证明》复印件;(四)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九条(备案事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证明》主要登记下列事项:(一)名称、执业地址;(二)医疗机构负责人;(三)经营性质;(四)设备类别、型号;(五)备案证明的登记号、发证日期以及发证机关。第十条(设备使用)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证明》后,应当向卫生计生

7、行政部门申请诊疗科目变更:在一级诊疗科目“医学影像科”下应当具有以下相应的二级诊疗科目。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日常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证明》后2个月内,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人员、设备、规章制度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予以处理。6第十二条(其他)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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