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才荣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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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上诉人王才荣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上诉人王才荣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渝五中刑终字第200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才荣,男,1988年6月5日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户口所在地(略)。XX年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才荣犯盗窃罪一案,于2OO7年5月8日作出(XX)永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才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OO7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才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

3、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上诉人王才荣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上诉人王才荣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渝五中刑终字第200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才荣,男,1988年6月5日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户口所在地(略)。XX年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

4、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才荣犯盗窃罪一案,于2OO7年5月8日作出(XX)永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才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OO7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才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

5、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原判认定,XX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才荣盗走被害人张锐等人游戏电脑中的六根内存条,价值人民币3135元。作案后将赃物分别拿到永川文曲路、重庆销赃,获赃款人民币750元。当晚被告人王才荣被被害人张锐等人捉获。于XX年1月3日扭送公安机关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价值人民币元的电脑内存条一根,已归还被害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锐、周勇的陈述,证人陈巧的证言,捉获经过说明,提取笔录,扣留

6、、发还物品清单,刑事照片,价格鉴定书,指认现场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才荣当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才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才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责令被告人王才荣赔偿被害人张锐的经济损失元;被告人王才荣非法所得赃款750元予以继续追徼,上交国库。  上诉人王才荣对原判认定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

7、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上述事实的证据,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王才荣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

8、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才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诉人王才荣提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才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情况属实,原判在处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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