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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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2、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

3、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8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

4、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四章硕士学位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4、发表(含录用)一定数量和水平要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

5、(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复旦大学的学术论文(本款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具体文件执行)。第十条课程学习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不含2.0)。第十一条学位论文要求:1、学术学位的硕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

6、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专业学位的硕士论文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学位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上海市教委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

7、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3、硕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第十二条学位的申请与学位申请的受理、考查: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院系领取并填写有关学位申请表格,在提交申请表格的同时应按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2、学位申请的受理: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83、学位

8、申请的考查:该考查通过对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学位论文的考查进行。相应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学位论文考查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第十三条学位论文评阅: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教师及相关专家审阅,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十一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硕士学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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