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贿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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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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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行贿罪的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从目前司法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机关查处的贿赂犯罪中受贿犯罪分子占了绝大多数,而行贿人被查处的较少,之所以存在这种现状,从根本上来说,是我国现行刑法在行贿罪的立法上存在缺陷。为此,笔者建议应从立法上进行完善,为依法查处行贿犯罪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一、对完善行贿罪主刑的建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

2、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笔者认为此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具体来讲有两点缺陷:首先,没有死刑的规定。笔者认为,行贿罪的刑事责任中应该增加死刑的适用。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是一种对象关系,即只要存在行贿,必然有受贿行为的发生。可见行贿行为是受贿行为的直接原因(索贿另当别论)。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行贿现象越来越多,面对日益猖獗的行贿犯罪,我国目前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法律制度是极不合理的,没有充分顾及行贿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其与受贿罪形成的紧密联系。从宏观刑事角度来讲,行贿不除,则受贿难消,如果

3、仅仅从解决受贿个案出发,而不及时处罚相应的行贿一方,那是治标不治本的短视之举。正是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受贿罪小,并且在某些方面还大有过之之势,刑法对受贿罪的刑事责任最重可达死刑,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行贿罪也完全可以适用死刑。其次,《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可见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犯罪数额与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却没有规定行贿罪的犯罪数额,并且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行贿罪的情节作明确规定,可以说又是一大立

4、法缺陷。为此,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借鉴受贿罪的刑事责任,比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处罚:“(一)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行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行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对多

5、次行贿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四)个人行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便具有操作性。二、建议设立行贿罪的资格刑和罚金刑两种附加刑贿赂罪是一种贪利型财产型的经济犯罪,在惩治此类经济犯罪分子,除适用主刑之外,还应同时或单独处以罚金刑,增加资格刑,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政治上都受到惩罚。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对遏制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有明显的针对性,并在发挥公正与效益的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行刑法对盗窃、抢劫等财产型犯罪普遍规定了并处或单处罚金刑,但对行贿等

6、经济型犯罪,只规定对单位犯罪可处罚金,对个人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笔者认为,这是运用罚金刑打击犯罪方面的一个空缺,急需通过立法予以弥补,对行贿等经济型犯罪的个人没有理由不适用罚金刑,相反,对其适用罚金刑比对盗窃等财产刑犯罪适用罚金刑,更能体现刑罚的相当性、有效性和严肃性。对于行贿者而言,违反法律贿赂他人的目的主要是掠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科处罚金刑可以击中其痛处,有效地抑制其贪财图利的动机,从而使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重新作出评价。同时罚金刑因只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代价显然远低于以剥夺其生命、自由为内容的生命刑与自由刑。①罚金刑可以单处或并处,

7、运用灵活,对于行贿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不适合判处较重自由刑但行贿数额又较大的行贿人,处以罚金刑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财产性利益行贿的,亦可规定一个最低至最高金额的罚金幅度,并且要有相应的确定原则尽量便于实际操作,同时也防止执法者的随意执法。资格刑具有四大功能,即惩罚功能、警戒功能、防卫功能和评价功能。资格刑体现了国家对一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实施者的否定评价,具有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的独特功能。②我国刑法中也有资格刑,但主要限于对公民“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形式,实际上这对大多数人而言没有多少制裁意义。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社会

8、主体的社会权利包括从事职业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市场准入资格,对其成为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主体,在发展意义上具有重要价值。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建立了所谓“行贿人档案”或称为“行贿人资料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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