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市绿化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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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城市绿化条例》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体健康,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绿化条例》,并1992年8月1日起施行。1.主要内容本条例规范了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第二条)。2.城市绿化的规划原则(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条)。(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3)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

2、绿化用地面积。(4)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5)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3.城市绿化的建设要求(1)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2)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

3、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第十二条)。(3)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十一条)。(4)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5)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四条)。(6)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

4、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第十七条)。六、《自然保护区条例》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定义本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二条)。2.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条件(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

5、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第十条)。3.分级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第十一条)。4.

6、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定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划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5.分区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

7、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验、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第十八条)。6.建设限制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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