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权之历史解读及其现实表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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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佃权之历史解读及其现实表达  现行农村地权立法所存在的各种弊端与缺陷,学界多有论断。概而言之,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价值目标方面,现行中国农村地权立法之价值体系仍以尊崇国家、集体所有权为圭臬,导致国家所有权至上而中国农村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权利性质在立法文件中并不明确,同时,国家所有权之绝对性权威地位引致现行中国土地使用权模型仅限于一种生计型、控制型体系,而难以转化为权利型体系;制度设计方面,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单一性及其内在价值取向的国家利益至上必然导致土地所有权仅享有“自由”与“权利”而并不承担“义务”与“责任”,从而导致公权力与私权

2、利的公开或隐然对抗,也是当今中国农村人力、地力资源失衡的根本原因。  上述缺失、漏洞如何克服或弥补?鉴于中国目前情势,土地私有化构想不切实际,最优途径是在不触动公有制的前提下,通过地权立法完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促进土地效益优化。而土地效益优化又取决于两大要素,一是土地利用优化,二是土地资源配置优化,前者属于主观推动力,有赖于土地经营者——农民积极经营,着力改良地力;后者则属于客观推进力,有赖于土地之市场化。简言之,刺激农民积极性和土地利益、权利的市场化(自由交易)是改善目前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两大途径,而其核心则是对现行地权结构加以改造。一个简

3、单的事实是,农民积极性的提高,必须具备两大前提:一是土地经营利益化,即经营土地除去经营、管理成本外尚有利润可图,;二是土地经营高度自由化,包括自主经营权、自由转让权。而土地市场化是土地资源配置优化的根本路径,并不取决于土地平均分配制度或所有制形态本身,而仰赖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用益物权人在法律上享有自由处分所有物或用益权的权利。  徵诸中国明清以来的地权结构与西方近代以来的地权改革,永佃权制度完全可以在不触动国家所有权的基础上弥补中国现行地权立法中的漏洞与偏失,从而实现土地利用与配置的双重优化。  一、永佃权之历史渊源及其本质特征  (一)历史流

4、变  以目前之史料而观之,永佃权制度于西方产生甚早。“永佃权”(Emphyteusis)概念本来自于希腊语,足证远在古希腊时期永佃权已具原始雏形。1延至公元二世纪正式成为一种法律概念,优士丁尼时期形成一种完备的制度并为后世所因袭。2有学者认为永佃权制度萌芽于《汉穆拉比法典》,其时土地归王室或公社占有,耕地则分配给各家使用,使用者以缴纳赋税或服劳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该种权利可世袭。3中国永佃权最早始于何时目前学界尚无定论,但在唐中叶以后,随着大地产的形成,土地用益物权本身获得了历史性进步。人地资源的严重失衡必然带来新的土地租佃关系,而远在三国时

5、期农村佃农业已基本脱离人身性依附,取得了自由的人身权利。4如所周知,唐中叶以前之土地兼并主要是土地占有权之兼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租税合一制度成为该种土地所有权之内在支撑。唐中叶以后,土地私有化已成为普遍的社会趋势,均田制之瓦解直接衍生了庄园制经济,同时佃农对地主之人身依附关系随之松弛,现代封建租佃关系正式成立,而内容齐备、权责明确、人格平等、产权明晰的土地租佃契约遍及全国。5土地私有化与佃农人身自由化为永佃权制度之产生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土壤和广阔的历史生存空间。宋代因唐旧制,“不抑兼并”,6“田制不立”,7土地买卖、租赁“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

6、为之司契券而取其值”。8大庄园经济与小农经济最终形成中国农村经济之历史主流,永佃权制度也应运而生,延及明清,终成燎原之势。  关于永佃权之名义,一般称之为田面权,地主之所有权与之相对应称之为田底权,田底、田面之称,江南各地,异名颇众。计有大买、小买,卖租、顶首,田骨、田皮,民田、客田,小租、大租,田面、田根,上皮、下皮,大业、小业,大苗、小苗,粮田、质田等数种。9永佃权之强大推进力使之在民间经济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迄至民国时期,永佃权人(佃农)尚享有极大的土地经营权及该种权利之自由转让权,成文法与习惯法对此形成了双重保护,最终推动了封建地产

7、市场原始规模的形成与发展,也缓解了明清两代因人口激增所带来的社会矛盾。  (二)永佃权制度之形成途径及其成因  诚如上述,永佃权之历史演进过程说明封建大地产的规模化与佃农人身自由化使用佃权制度产生、发展的内在驱动力,而人、地关系的高度失衡又必然催生一种新的土地租佃关系,正是基于此使得永佃权具有了与其他民事契约关系不同的特质。一般而言,永佃权制度之形成途径或原因有以下几种。  1、农民基于开垦地主之荒田或无主荒田而享有永久佃作之权利。以该种方式取得土地用益物权又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租佃契约形式从国家或地主处取得土地用益物权,此类为常态;另一类则是

8、以竞争缔约方式取得土地用益物权,此点足有可多者。就宋代而言,此类竞争性缔约方式已然相当发达,以招标、投标方式缔结契约于当时具有普遍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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