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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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姜海斌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一、企业用工模式1、全日制用工;2、非全日制用工;3、兼职;4、退休返聘;5、大学生实习;6、劳务派遣;2、非全日制用工——法条依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条)非全日

2、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七十二条)所指非全日制用工主体是用人单位特殊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家庭和个人雇工的“小时工”是民事雇佣关系,适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注意时间限制,本法限制的时间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如果约定每天平均

3、超4小时,每周即使不超24小时,也将构成一般全日制用工关系。但如果实际履行中偶尔加班,超出约定时间,用人单位应付加班费。同时应保证每周1天休息,如果作出每周连续工作7天的安排是违法的。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用工临时性、工作时间短且灵活,适用计时工时,其计酬以小时计,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结算并支付报酬,但最长不超15日,否则为拖欠工资行为。非全日制用工特殊性在于灵活,包括:劳动合同不拘书面形式,不得约定试用期,允许达成口头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非

4、全日劳动关系允许多重性;养老和医保以自由职业者参加。但必须强调是劳动关系,应参加工伤保险,应用工备案,工伤责任必须由用人单位负责。5、大学生实习——法条依据下列情形不属于使用童工: (四)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的;(《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的;对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

5、培训作出了规范,用人单位接受学校教育实习的,应能提供相应的学校教育学习实施计划文件;接受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应与学校和学生本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实习实施计划文件和顶岗实习协议必须对实习培训目的、时限、内容作出明确约定。6、劳务派遣——法条依据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

6、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八条)这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和被劳务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依法招用工、签订合同、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保缴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的两大招数“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合同”“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每月支付最低工资”。表明不能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不能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以裁员条件为由裁员。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

7、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可先签一般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单位后再签附加协议,明确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一旦派遣情况变化,变更附加协议即可,无需重签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指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标准——法条依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

8、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五十九条)这是关于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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