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法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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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法本章内容:第一节:国际结算方式应用:第二节:国际结算工具1、在谈判中,对卖方(买方)最有利的付款方式是什么?2、出口商如何防范收汇风险?3、买卖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时,背书后的受让第三人能否要求付款人付款?4、票据丢失怎么办?卖方先付款,后生产付款后发货预付部分款(交定金),再发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先发货,后支付部分款收货检验付款收货转售后付款序:在谈判中,对卖方(买方)最有利付款方式是什么?买方(一)汇付方式汇款人(买方)———(银行/邮局)———收款人(卖方)付款人一、国际结算方式(二)托收方式委托收款人---------------(受托银行/其他)

2、付款人(三)信用证受益人(卖方)银行D/P,D/AL/C1、汇付:国内法:如中国:《邮政法》、《支付结算办法》2、托收: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国内法:如中国3、信用证: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惯例》(UCP500)国内法:中国《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编“信用证”二、有关法律:卖方买方开证银行议付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Form)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关系L/C代理关系三、信用证一、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Form

3、)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二、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视开立的信用证的种类的不同而定三、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四、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五、受益人与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关系(一)信用证有关方法律关系1999年8月,我国广州某公司(买方)与英国某公司(卖方)订立了CIF广州的进口合同,装运期为10月份,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广州某银行(开证行)根据的买方申请,向卖方开出了规定金额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并委托伦敦的一家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卖方于1999年10月15日装运货物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英国议

4、付行议付。银行审单后认为单证相符,便向卖方议付了货款。与此同时,载货轮船驶离装运港20天后,在马六甲海峡海域货船连同货物被海盗打劫。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被海盗打劫的消息,便指示其开证行以收不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问: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开证行能否行使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案例]1997年1月我国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4月份,买方必须于3月底前通过银行将有关的信用证开至卖方,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议付”,“合同发生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3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通过丙银行开来的信

5、用证,就在甲公司着手准备装货之际,得知乙公司破产。这时甲公司内部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出口公司可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合同采用信用证付款,银行提供了付款保证,只要出口公司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单据,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银行不能以买方破产为由对抗出口公司。最后甲公司向律师咨询,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甲公司安排装运,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单据,顺利从开证行得到了货款。[分析指导]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对受益人(出口商)所提供的一种付款保证。开证申请人没有清偿能力、破产或无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

6、行仍需履行其付款义务。原告:东山支行(议付行)被告:经贸公司(卖方)1994年9月26日、12月20日被告填制客户交单联系单,将单证(开证行香港恒生银行)交给原告,要求办理议付收汇结汇业务。原告审单发现不符点,并记录在客户交单联系单上,随后编制“索偿书”向开证行寄单要求付款。1994年10月7日、12月30日被告又口头提出将五份单据办理成“出口押汇”,原告同意,办理了上述单证押汇贷款,共1016163元。1995年1月6日、6月6日,开证行因单证不符退回所有单证。买卖方协商签定协议,香港买方同意付款。1995年原告把进口商支付的385822港元扣作还押汇贷款。被

7、告还欠544176港元。原告多次要款无果,诉到法院。问:本案该如何处理?——L/C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独立的附条件的付款合同1、独立于买卖合同(只问L/C,不问合同;只问单据,不问货物)英美判例:1958年HamtchmalsaV.BritishTnexInduStriesLtd银行不能因卖方根本性违约解除了合同,而拒付汇票。(二)信用证法律性质[案例]我国广东省某公司(卖方)与香港某贸易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进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7月份,买方必须于6月底前通过银行将有关的信用证开至卖方,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议付”。6月25日,卖方收到买

8、方申请开出的信用证,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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