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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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7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1927--1949)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制概述一、立法指导思想1、从”以党治国”到“一党专政”。孙中山强调“以党治国”,强调革命党对国家的绝对领导。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体现:第一,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1928年10月3日通过的《训政纲领》确立了该项原则。第二,政府五院的成员由国民党指派。第三,政府对国民党负责。2、确立了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思想。宪法要以国家至上、民族至上为目的。3、从“权能分治”到“五权宪法”。“权能分治”,即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人民的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

2、种权力;政府的能主要依靠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来实现。孙中山思想的核心是直接民权。4、从“建国三时期”到“训政保姆论”的出台。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二、六法体系的建立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大体经历三个阶段。其一,1927至1937年,是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初步形成的时期。其二,1937至1945年,以制定和颁行单行法规为主,一方面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又加强国民党的领导地位。其三,1946至1949年,是南京国民政府标榜施行宪政,还政于民的时期。六法全书所谓六法体系是指大陆法

3、系以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或曰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部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法国是世界上法典化法律体系的开创国,此后、日本仿照法国、德国等制定了本国法典,编纂了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8年至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刑法及其单行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行政法律法规。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的方式,将其汇编成《六法全书》。《六法全书》的完成,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六

4、法体系的建构完成。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1、南京国民政府的三级立法机构其一,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以及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拥有最重要的法律制定颁布权;立法原则的议决权;重要法律的修正、解释权;紧急命令权。其二,五院制的国民政府。包括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第三,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政府和专员公署。2、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南京国民政府仿效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以《六法全书》为主体的法律体系。成文法包括六种:最初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

5、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各自的关系法规。后将商法分别纳入民法和行政法中,以行政法取代商法。成文法包括基本法典和相关的法规等。②、判例和解释例以及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也具有法律效力。判例是由最高法院作出的,解释例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发布的。③、国民党中央的决议和蒋介石的手令也具有法律效力。四、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特点1、从立法权来看,受制于国民党中央。表面上看,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实际操纵在国民党手中,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政治会议和中执委是最高立法机关。2、以总理“遗教”和“三民主义”作为根本的立法原则,但实际上与孙

6、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主义主张常常背道而驰。3、从法律内容来看,外来法与本土法融合,法律体系庞杂。对外来法已不仅是条文的照搬,而是对近代法律原则的深刻领悟和贯彻执行。其民法、刑法、商法以及诉讼法都不同程度受到了北洋政府立法的影响。4、从法律体系结构来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法律效力往往高于普通法。第二节: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一、宪法性法律1、1928年10月的《训政纲领》。全文6条,其要点是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最高权力机构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

7、察五项治权交由国民政府行使。第6条规定,“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决之。”1928年10月10日,蒋介石当选为国民政府主席。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南京国民政府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性文件。1931年5月5日,国民会议召开,6月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8章89条,依次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要、国计民生、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总纲部分规定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和国体。第二,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的

8、体制,将国民党党纲上升为国民必须遵守的法律。第三,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立法、司法、行政、监察、考试五院,五院之上设国民政府主席之职。第四,规定了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但都几乎受到了立法上的限制,“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的字样。第五,规定了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制度,规定了奖励生产、发展农村经济、缔结契约自由等一系列经济制度。《训政时期约法》第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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