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空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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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保险业务发展空间分析[摘要]目前影响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有: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体医疗健康类产品未全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从农村团体保险市场来分析,在险种方面,寿险公司未尝试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推动成本高;在群体方面,失地农民保险依赖政府推动,寿险公司参与农民工保险处于探索中。当前,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了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也因此扩大了市场对团体保险业务的需求为团体保险的加快发展奠定了基础。基于团体保险的优势积累,寿险公司应该从战略高度拓展加快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新路径。[关键词]团体保险,政策环境,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体保险是指寿险公司针对团体销售的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XX年我国保险市场团体保险保费收入为648亿元,占寿险总保费的17%,相对于寿险业发展的初期,团体保险业务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曾经作为保险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的团体保险业务,现在却处于成本高、收益低、增长乏力的发展困境中。本文试图通过对外部制度、政策、环境的研究,找到制约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及未来的增长点。、影响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XX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

3、给保险业发展带来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稅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稅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国家鼓励

4、发展团体保险业务,但因税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给寿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全国有26个省市给予信托型企业年金稅收优惠政策,从工资总额的4%〜8%不等,而按照财政部最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原本可以从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团体养老保险,随着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取消,而没有了可列支的渠道。虽然《通则》中提到:“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赢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中提取。”我们可以理解《通则》中

5、提到的补充养老保险包含了企业年金和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稅收优惠政策。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且国资委在XX年8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形式满足对职工的补充养老功能,体补充养老保险失去了一块重要的市场。团体医疗健康类产品未全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通则》及财政部XX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国保监会XX年度下发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医疗

6、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严格按定义归类,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中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险种仅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住院类保险、意外医疗类保险、各类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险种,而对于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约同样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并以基金

7、型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例,说明该类合同不定义为保险合同。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对于寿险公司团险业务来说,年金和重大疾病类保险可以带来比较稳定且较大的资金流,而这两类产品目前均无明确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与社保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市场需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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