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林业税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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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议林业税费改革近几年林业税费改革呈现出了“轻税重费”倾向,有悖于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一费改税的初衷,制约和影响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势在必然的林业税费改革林业税费制度的改革为我国林业发展战略目标的转移发挥了重要作用。林业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林业税费是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林业生态建设的不断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林业税收优惠政策,使林业总体税负变轻。现行林业

2、税费的主体不再是国家税收,而是共计9项的林业收费,形成了游离于财政分配之外、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但是,在实践中,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暴露出许多隐患和问题:一是扰乱了正常的分配秩序。随着国家林业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天保工程禁伐令的实施原有林区“木头”财政失去了支持,加上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模式的缺陷,导致林业企业和地方财政陷入困境。在此背景下,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催生乱收费。二是影响了正常的公共财政分配秩序。以费为主的林业分配格局其后果是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之外,建立起一个林业内部的运转系统。一方面林业部门的收入主要靠

3、林业收费的形式取得;另一方面这种原本来自于林业生产的收入却没有用于生产,而是用在当地林业部门的经费补充上,形成财政分配的体外循环。三是林业税费多渠道、多主体,给资金的监管带来困难。四是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林业产品初加工虽然是指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但其所列示的具体范很广,木、竹刨花板、纤维板,木、竹地板块等产品都包括在内。理论上,刨花板、纤维板生产应以板糠等林业剩物为原料,但

4、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没有足够的林业剩物可供生产消耗,企业往往通过大量收购原木来解决原材料问题,致使大量次生林、幼林被采伐,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五是育林基金作用被扭曲。其问题体现在育林基金无法维持林业的简单再生产,更谈不上扩大再生产,达不到“以林养林”的目的。育林基金属预算外资金,对其缺乏有效监管,加之长期以来营林资金无偿使用,造成其使用效果差。育林基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非常严重,致使变成了养人基金。六是现行林业税费制度造成林区地方财政困难,财政风险加大。现行林业低税率甚至零税率特征,有利于林业的休养生息和可持续

5、发展,却抽离了林区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石。以费为主的林业收费游离于公共财政之外,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以“木头”为主的地方财政减收,加上天保工程的实施和财政转移支付不到位,使地方财政雪上加霜。林区地方财政的困难使其财政风险扩大。因此,进一步深化林业税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然。政策调整需要怎样的原则林业税费调整设计的基本思路,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遵循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加快建设现代林业的进程,满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林业生态效益、社会

6、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多种需求。林业税费政策调整需要遵循这样的原则:(1)适合林业生产的特点。林业税费改革既要使林业纳入整个社会的商品生产大循环,也要体现出对森林公益性价值的承认和合理补偿,考虑林业生产的承受能力和鼓励林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林业采取优惠政策。(2)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通过税收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是我们确定林业税收的基本出发点。在确定林业税目和税率时,要鼓励发展人工林、退耕还林、荒山造林、规模生产和以节约资源消耗为主要目的木材综合利用等。(3)公平税赋,合理负担。目前,在其他原材料

7、部门产品税率调低的情况下,林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经济利益水平,降低税率水平,以保持原材料产品之间的税收平衡。(4)以税代费。取消与林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收费,规范林业税费制度,维护税收统一性和严肃性。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探讨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目标:可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三个层次。近期目标是薄税、减费,取消不合理收费;中期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的资金渠道;远期目标是建立既增加政府收入,又能激励生产者采取可持续森林资源经营措施的以市场为基础的财政激励机制。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举措:首先,把林业税

8、费制度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从行业的角度讲,林业是公共财政框架完善的重要领域。也就是说,要在现有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为加快林业特别是公益林业的发展提供长期可靠的资金保障,为森林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提供财政支撑。其次,重新确立以税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公共性的政府收费与税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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