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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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公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理所应当地选择人民法院当做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无可否认,诉讼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最重要手段,其价值与作用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得到了相当的体现。但近些年司法实践中民事恶意诉讼行为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国内司法界对恶意民事诉讼现象关注度也逐渐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也初次规定了恶意诉讼的惩罚措施,例如: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

2、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这一规定为遏制民事恶意诉讼的蔓延态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实践中看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不仅仅是这些,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恶意民事诉讼的界定还有待统一,并且民事打击还很单一。本文主要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草案)》对恶意民事诉讼作论述,希望能对民事诉讼法

3、的完善以及以后相关法律的健全起到绵薄之力。一、恶意民事诉讼的内涵界定我国民法界杨立新教授和汤维建教授对其进行了不同的定义,杨立新教授认为“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这种侵权行为就是恶意民事诉讼。汤维建教授认为“所谓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并列举了诈欺性诉讼、骚扰性诉讼、盲目性诉讼、多余型诉讼、重复性诉讼和琐碎性诉讼六种形式,虽然这些定义都有说出了恶意民事诉讼的含义但都不够全面,缺少针对性,不够具体。通过借鉴其他的学术概念以及两位学者的定义,可

4、以将其总结为:所谓恶意民事诉讼就是指在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仍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损害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二、恶意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存在加害人是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即没有事实上的诉权和程序上的诉权,为无诉权而提起民事诉讼,此种行为应是积极作为而不是消极的不作为。并且需要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若当事人提起了诉讼,但其诉讼尚未被法院受理,不能认定为恶意诉讼。2、必须有特别的损害事实发生必须要有特别损害事实发生。受害人在这一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主要是财产利益上的损害,同时也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方面。

5、3、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恶意诉讼相对人的受损结果是由恶意诉讼者滥用诉讼权利,无中生有制造诉讼状态造成的,而且这种关系必须是直接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加害人必须是故意所为,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都不能构成,因此错告不是恶意诉讼行为。限于我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基础,对于当事人的要求不易过严,不利于人们正当诉讼行为的进行及合法利益的保护。只有在明知自己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证据等方式故意提起诉讼,才是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三、我国恶意民事诉讼规制的现状1、成文法固有的缺陷成文法本身具有完整、逻辑严密等优点,但成文法也

6、存在条文不清楚,立法环境与现实不一样的缺点。任何一部成文法都不可能包罗万象,涵盖一切法律关系,所以随着近几年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恶意民事诉讼,由于其本身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使恶意民事诉讼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从现有的法律端倪来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初步规定了恶意民事诉讼的处罚措施,但这只是冰山的一角,仅仅规定了众多恶意诉讼的几种行为,更多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2、我国立法工作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刑法上还没有具体规定恶意民事诉讼追究的罪名和方式,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尚不能有效地制裁的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人的犯罪活动,使得恶意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我国相关立法对恶意民事诉

7、讼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定,导致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人在恶意民事诉讼中能够获得非法利益,较之法律风险与代价严重失衡,基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性,其中设立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在保护当事人的同时缺少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我国当前推行的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下使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禁止,这也使得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人有钻法律漏洞的机会。3、案外人的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虽然《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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