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策略的选择与运用探析

刑事辩护策略的选择与运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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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策略的选择与运用探析刑事案件有两种属性:有罪和无罪。这两种属性贯穿刑事诉讼始终,从立案侦查开始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都会存在。每个律师在接受一个刑事案件的委托后,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刑事辩护策略该如何选择,也就是这个案件是作无罪辩护还是作罪轻辩护。选择了正确的刑事辩护策略有利于办案机关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在程序和实体上很有可能得到有利的处理结果。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区分根据总体上说,所有刑事辩护都可以分为两大类: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在这两分法之下,又可细分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轻罪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等

2、五种类型。一个律师接手一个刑事案件后,宄竟是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这历来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今天,我就从自己这些年来的执业经验出发,谈一下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该如何选择。1、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当事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决定了我们律师的辩护方向。如果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拒不承认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他始终给自己作无罪辩护,那我们律师就不能以“律师独立履行辩护职责”为由给当事人作罪轻辩护。这次通过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就在第五条规定,“律师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此外,如果当事人己经认罪,我们律师还需审查

3、当事人的有罪供述是否自然、稳定。现在我们回头看这几年己经平反的几个冤案,比如说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和陈满案的再审判决书,其中都有“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不一致”这一条理由。这说明,当我们律师能够确信有罪供述系违竹当事人真实意志情况下作出时,我们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2、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当事人的认罪态度我们律师不能不信,但也不能蛮信,它不是我们律师选择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的唯一根据。归根结底,我们律师辩护还是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机关做出的任何决定都不能脱离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而事实只能是依法查明的事实,证据能够证

4、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所以,我们律师需要通过分析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及进行必要的调査取证,掌握了足够的案件情况,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然后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无罪辩护的正确选择无罪辩护是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采取的一种辩护手段,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关材料,从犯罪构成、证据、刑事诉讼程序等角度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国家追诉机关所指控罪名、不需承扪刑事责任的辩护活动。无罪辩护具体可分为:证据上的无罪辩护、程序上的无罪辩护以及性质上的无罪辩护。在我们国家,律师作无罪辩护是比较难的。究其原因,我想从内外两个因素做出分析。从外部因素上

5、说,我们国家传统上重“追诉犯罪”轻“保障人权”,“注重效率”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原来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构造下,公、检、法具冇天然的亲和关系;法院或检察院做出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决定吋所受制的非案件因素太多。内部因素主要是,检察院在我国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强势地位;法律没有为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提供足够的权利;无罪辩护风险大。上述因素导致我们律师在实践中作无罪辩护比较困难。但是,现在全国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这给我们律师以后作无罪辩护提供丫一个机遇。比如说,“两高三部”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

6、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做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因此,我们律师在以后的刑事辩护活动中,对于被告人不认罪、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敢于作无罪辩护。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无罪判决率是非常低的。有统计数据表明,近几年无罪判决率基本维持在0.06%左右,而且这一现象还有持续走低的趋势。所以,仅以无罪判决作为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有点不符合实际。如果我们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撤冋起诉的决定,让法院作出免予

7、刑事处罚或者“实报实销”的判决,我认为这都是无罪辩护成功的表现。关于无罪辩护的思路和技巧,我认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而考虑:(1)全案无罪还是某个罪名无罪。当事人被指控数个罪名是刑事诉讼中的普遍现象,对于被指控数个罪名的刑事案件,我们律师在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判断全案无罪还是某个罪名无罪。全案无罪在我们实践中存在的比较少,某个罪名无罪是辩护中的常态。当我们律师选择对某个罪名作无罪辩护时,辩护要突出重点,准确权衡罪名,学会抓大放小,抓主要矛盾。根据个案情况,我们律师可重点针对重罪,对轻罪作罪轻辩护,这不失为在当前国情之下的一个权宜之计。

8、(2)要区分不认罪还是不认事。现在有些当事人承认事实系他木人所为,但他自己却不认为这是犯罪。例如,他认为他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律师就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作“性质上的无罪辩护”。(3)不认此罪是否认彼罪。对于律师认为本案当事人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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