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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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解读提要一、工伤保险基本制度二、工伤保险基金三、工伤认定四、劳动能力鉴定五、工伤保险待遇六、监督管理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导语《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社会保险法》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等地方规章:《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各类文件:一、工伤保险基本制度工伤保险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

2、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条第二款意)如何理解“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是由法律的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组成。空间效力是法律适用的空间领域,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主权国的法律应当适用本国管辖

3、的领陆、领水、领空。包括国有企业,民办企业,私有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时间效力。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在其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及人的哪些行为活动。本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内的全部职工。如何理解“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范围,对于工伤保险功能发挥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范围定得过宽,工伤保险基金难以承受,威胁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如果范围定得过窄,则难以保障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后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如果工伤保险范围各项内容宽窄尺度不一,会造成社会不公平,引发心理不平衡,降低法律的威严,从而导致工伤保

4、险法律制度在社会保障价值上的减损。公务员的工伤保险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难题参保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参保是否完全执行《条例》?1—4级伤残公务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如何处理与民政抚恤政策的关系?如何解决双重享受问题?民政抚恤政策民政部令第34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适用对象:(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政部《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

5、发〔2014〕101号),2014年4月30日起施行。民政抚恤政策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

6、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行政与经办的关系定位准确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二、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费征缴与基金构成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

7、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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