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金尊保险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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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寿金尊保险计划书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2、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遗产税即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也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

3、过分悬殊。各国及地区征收遗产税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1、总遗产税制这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2、分遗产税制这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将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继承人,税负的大小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而定。3、混合遗产税制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继承人的继承财产额征一次继承税。我国遗产税还没有开征,不过有这样的打算。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

4、,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遗产税。 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上总结报告(此报告经过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多次修改)中提出:遗产税应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征收。1955年12月30日,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工商税制建设和对国营企业推行周转税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该请示报告中提出:遗产税应当在1956年内开征。后来,该请示报告得到了中共中央的原则同意,并由

5、国务院第五办公室转发,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1956年1月底至2月初召开的全国财政厅(局)长、税务局长会议上,再次研究了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结论是:对于财产的继承、赠与可以采取征收公证费的办法,以不开征遗产税为好。这个意见上报中央以后,得到了中央的同意。 在后来的1958年、1973年、1984年3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至今中国仍然没有开征此税。1949年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重点研究了新中国的税制建设问题。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

6、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提出了设立14种税收的方案,其中包括遗产税。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包括遗产税。 在同年6月召开的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上,决定遗产税暂不开征。1953年8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全遗产税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上总结报告(此报告经过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多次修改)中提出:遗产税应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征收。1955年1

7、2月30日,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工商税制建设和对国营企业推行周转税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该请示报告中提出:遗产税应当在1956年内开征。后来,该请示报告得到了中共中央的原则同意,并由国务院第五办公室转发,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1956年1月底至2月初召开的全国财政厅(局)长、税务局长会议上,再次研究了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结论是:对于财产的继承、赠与可以采取征收公证费的办法,以不开征遗产税为好。这个意见上报中央以后,得到了中央的同意。 在后来的1958年、1973年、1984年3次重大税

8、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至今中国仍然没有开征此税。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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