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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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文化宣贯系列2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法规体系主要管理要求法律责任一、法规体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法律(1)条例(7)部门规章(29)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目的: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内容:共8章63条总则(8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9条)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10条)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6条)铀(钍)矿和伴生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5条)放射性废

3、物管理(9条)法律责任(12条)附则(4条)业主的责任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8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许可管理:

4、依法取得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查批准。(许可的前置条件)三同时管理: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9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管要求: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废物管理要求:生产、使用放射性同

5、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10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规章制度: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

6、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8月31国务院批准,2005年12日1日施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动。明确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内容:共7章6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三

7、章安全和防护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周生贤局长签署,2006年3月1日施行,2008年修订。适用范围: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进口、出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内容:共6章47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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