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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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操作指引(201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关作业无纸化操作,突出监管重点,加强实际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海关总署《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操作规程(2014版)》,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条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技术对企业联网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征税、验放的通关作业方式。第三条企业按规定将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向海关发送并申报,通关过程中海关可随时调阅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第二章通关作业无纸化

2、及代理报关委托协议签约第四条符合海关管理类别的进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用企业法人卡登陆中国电子口岸平台(网址:WWW1.CHINAPORT.GOV.CN)与进出口业务对应的主管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签订《通关作业无纸化三方协议》,经企业管理处审核同意,可以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13通关方式。企业签约后,可以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模式。企业管理处通过H2010通关管理系统通关无纸化模块的“通关无纸化协议签约申请审核”功能进行签约审核。符合条件的,选择“申请通过”,完成签约工作;不符合条件的,选择“申请拒绝”。第五条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

3、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必须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方可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进出口企业与报关企业需要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上(网址:WWW1.CHINAPORT.GOV.CN)签订“代理报关委托书”及“代理报关委托协议”,报关申报时系统检查代理报关委托协议有效性(经营单位与申报单位可签定“自动确认”生成“派生代理委托协议”)。第六条《通关作业无纸化协议》签订后,海关和企业均可解约:(一)海关解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的相关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内将相关信息填写于《通关作业无纸化解约企业清单》(详见附

4、件)并提交企业管理处,由企业管理处通过H2010系统通关无纸化模块的“通关无纸化协议海关主动解约”功能完成解约操作,取消企业适用通关无纸化模式的资格:1.构成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的;132.侵犯知识产权且被海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3.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4.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后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5.进出口货物通关作业无纸化放行后,未按照海关规定保管单证或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不及时、不完整的;6.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7.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出借、冒用的,或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向海关报告的;8.发

5、生报关重大差错且未构成走私违规的;9.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10.有其他影响海关正常监管事项的。(二)企业主动申请解约。企业通过“通关无纸化签约系统”与已签约主管海关取消协议。第三章通关作业第一节企业通关无纸化申报第七条签约的经营单位可以选择自理报关,也可以委托签约的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第八条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无纸化报关单时,在报关单录入界面选择“M通关无纸化”13,并按本规程第九条要求上传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上传的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文件,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2013年第2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对于

6、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经海关批准符合企业存单(单证暂存)条件的可由企业保管。符合企业存单条件的,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保管。第九条通关无纸化报关单申报时,以下随附单证电子数据可以不上传:(一)进口货物。1.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除发票仍需上传外,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包括未列明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上传,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2.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除合

7、同、发票仍需上传外,其他单证如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包括未列明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上传,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二)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包括未列明随附单证)均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三)采用电子“代理报关委托协议”13的企业,在报关单录入界面点击“随附单证”的“派生代理委托协议”功能键,自动生成“代理报关委托协议”,连同报关单向海关发送。企业如不采用“电子代理报关委托协议”的,纸本委托协议仍需作为随附单证上传。第十条符合“企业存单”条件的经营单位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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