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无形资产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无形资产

ID:27709507

大小:51.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2-05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无形资产_第1页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无形资产_第2页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无形资产_第3页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无形资产_第4页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无形资产_第5页
资源描述: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无形资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无形资产10.19无形资产10.19.1一般性规定10.19.1.1营业税◎股权转让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1)自2003年1刀1H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自2003年1月1円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存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

2、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10.19.1.2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肀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

3、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存符合以上规定技术的所右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宄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4、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人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

5、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10.19.1.3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1)经批准幵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2)由

6、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3)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

7、第15号◎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右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