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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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理逻辑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理逻辑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第三批指导案例,其中第9号案是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存亮公司案)。该案起点是合同当事人因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公司因未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股东未组织清算,致使财产、账册等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涉及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和清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两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仅注意到清算义务人不能以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经营管理为由免除履行

2、清算义务。实际上,该案还呈现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能否作为本案法律适用的依据,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适用司法解释二)第18条是否存在逻辑上的关联以及后者的理论基础为何等问题。本文拟以权利冲突与权利配置的视角,通过本案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分析,揭示其背后应有的法理逻辑,以期有益于案例指导制度以及相关法律的完善。  一、案情及裁判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起诉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支付其货款139522

3、8.6元及违约金。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裁判理由: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被告股东应在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被告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被告的主要财产、

4、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被告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本文由.L.收集整理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志东、王卫明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志东、王卫明在拓恒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志东、王卫明辩称拓恒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拓恒公司财产灭失之

5、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拓恒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拓恒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拓恒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拓恒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蒋志东、王卫明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志东、王卫明欲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拓恒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蒋志东、王卫明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公司法》第20条第3

6、款不能作为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存亮公司案的《通知》及相关法条中明确了具体适用的法条。在《通知》中将《公司法》第20条及公司法适用司法解释二第18条列为该案适用依据,在相关法条中明确的适用法条是《公司法》第20条及第184条。从裁判结果看,本案适用的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和公司法适用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是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该款能否作为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适用根据,表面上看是在清算阶段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构成要件;实质在

7、于其适用是否突破了权利冲突主体之间既定的权利配置格局,这需要考虑不同影响因子在该利益格局中的权重。  一般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是为阻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要求而设置的一项法律措施。[1](4)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和第63条对其作了规定。该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8、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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