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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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研宄张达/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司法分校【摘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推动下,我国金融业最终走向混业经营的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一个最优制度选择。从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己初具规模。然而,现行的由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机构分别实施的机构监管己经跟不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状况,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经验基础上,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现状的金融控购公司的监管模式己经势在必行。【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伞形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一、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现状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

2、制主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组成的法规群。金融监管职责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对银行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分业监管,各司其职的监管制度。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但在2004年6月28H,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签署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明确提出,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机构和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

3、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己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他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监管联席会议仅协调有关三方监管的重要事宜,原三方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和日常工作机制不变。监管联席会议纪要报国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这次会议初步建立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架构,表明监管机关己经开始正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但《备忘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它没奋将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到金融控股公司

4、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并II它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能的分工只是一种笼统的规定,而且《备忘录》并没有强制性。在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营业务的认定标准与程序,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认定、监管联席会议的议题选择、监管联席会议的休会期间的监管协调等重人问题,难以通过偶然的跨部门会议进行实质性的解决。并且联席会议不能制定政策,也不能做出决策,欠缺法律效力,三家行政级别相同、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的政府监管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互不买账、推脱责任的情形,从而出现监管盲区,不能有效和及吋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监管和规制。二、国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一)伞型监管模

5、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模式以美国最为典型。所谓的伞形监管模式是指:美联储是所奋银行控股公司亦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者,负责对银行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主体进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则仍然沿用分业监管模式进行监管。即为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子公司则仍然由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而州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子公司则仍然由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州银行监管者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监管;证券子公司则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保险子公司则接受州保险监理署的监管。伞形监管模式是建立在美国二元多重监管体制上的,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监管和子公司的分业监管及其业务的功能监

6、管的统一。伞形监管在完善金融监管系统的同时,减少了改革的成本,提高了监管的效率。伞形监管制度把维护银行子公司和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作为监管的0标,在保证银行和存款机构的稳健运行时,又促进了证券保险类的创新。(二)统一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是指银行、证券、保险全部由一个机构进行监管,或者苏中两个行业由同一个机构进行监管的监管制度。德国、英国、日本是比较典型的统一监管国家,这些国家的金融行业全部由同一个机构进行监管,分别是德国的金融监管局、英国的金融服务局、日本的金融厅各自负责本国的金融监管职责。统一监管解决了因监管机构众多而导致协调沟通、信息交流不通畅的缺陷;对所有金融机构

7、的监管保持一致性,有统•一的标准,可以解决因监管标准不一而导致的监管空白问题;能够更好的识别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可以奋效地防范金融体系的风险;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能的统一,冇利于明确监管职责,杜绝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但由于统一监管机构艽本身的超大性和在本国的唯一性,很容易失去对其监督和制衡,产生官僚作风等问题。(三)“双峰”监管模式双峰”监管制度是依据S标监管思想实行的一种较为新型的监管制度,它是从对业务标准和业务流程的操作性监管转变成对经营结果的B标性监管,即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构的审慎性监管和对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监管。0前,国际上实行“双峰”监管制度的

8、典型国家是澳大利亚和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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