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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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受害人

2、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及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第30条)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

3、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二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2、死亡赔偿金:(本案不适用)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

4、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计算公式为:(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2)60周岁一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实际年龄-60)]。(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3、丧葬费:(本案不适用)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4、残疾赔偿金:残

5、疾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中一项重要的费用。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湖北省随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伤残系数X赔偿年限。(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伤残系数X20年。(2)60周岁一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6、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伤残系数X[20-(实际年龄-60)]o(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伤残系数x5年。(4)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5、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

7、确定。6、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二误工收入(元/月)x误工时间。(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二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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