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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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2006年12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156号)。为了满足广大老年朋友的要求,现将《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刊登于下。编者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

2、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木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屮,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

3、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木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三)退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木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

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H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见附表)。(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

5、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见附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330元。(三)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按月计发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160元。(四)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有明确职务的,按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没有明确职务的,按1993年的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职级重新认定问题,也不涉及其他福利补贴的发放。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6、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研究制定。四、审批程序(一)计发离退休费的审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由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审批程序,由设区市确定。(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市批。省委管理的副厅局级以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由单位提出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査,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后,由省人事厅办理增加离退休费手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市批;设区市和县(市、区)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程序,由设区市确定。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江西

7、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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