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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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摘要:编剧著作权之纠纷,既有编剧自身权益被损害的,也有编剧损害他人著作权的,究其原因,制片人作为投资人享有绝对话语权是问题之根本,但诚信缺失的社会环境以及编剧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为保障影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编剧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紧迫。这既需要诚信机制的完善,也需要行业协会的支持与规范,同时还应重视编剧自身法律素养的提高。关键词:编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剧作家协会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编剧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如电视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的编剧张雅文、电影《赵

2、氏孤儿》的编剧高璇、电影《墨攻》的编剧李树型、电影《马石山十勇士》的编剧康丽雯、电视剧《与皇帝离婚的女人》的编剧王兴东和王浙滨夫妇、电视剧《暗算》的编剧麦家等。这其中既有编剧与制片商、导演之间的纠纷,也有编剧与原作者之间的纠纷,还有编剧们相互之间的纠纷。这些案件引发了社会上对编剧合法权益的广泛关注,如何争取和维护编剧们的著作权,同时杜绝编剧们自身的侵权,成为影视圈、文艺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是XX年至XX年持续100天的美国编剧大罢工,不仅引起了全世界对编剧行业的关注,也使公众意识到,中国编剧们的

3、著作权纠纷,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反映出当今社会影视文化产业繁荣的背后,相关主体的利益博弈的失衡。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原本起步就晚,全社会长期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那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所以虽然《著作权法》于20世纪90年代初已颁布实施,但整个社会仍未形成尊重著作权的普遍意识,随意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是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如收入悬殊、贪污腐败、诚信缺失等,因此身处这一环境下的中国编剧们的著作权纠纷频发也就不足为奇了。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强社会

4、主义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影视文化产业的作用不可小觑,影视产业对于扩大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而集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于一体的优秀影视作品的诞生首先就要高度重视编剧对剧本的创作,因为剧本是打造影视精品的基础,没有高质量的剧本,就不可能出品高质量的影视作品。而现实中忽视编剧作用、漠视编剧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更有甚者,有些编剧自己也是侵权人,侵害其他编剧或原创作者的权利,这种种现象导致了编剧创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阻碍了我国影视文化产业的

5、健康发展。为提高我国影视作品的质量,多出弘扬主旋律、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讴歌真善美、鞭挞假丑恶、反映现实生活和人民主体地位的优秀作品,我们必须重视对编剧合法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本文拟对此进行深入探讨,谈一些个人拙见,以期为此问题的解决尽绵薄之力。编剧著作权纠纷的主要表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因此编剧著作权被侵权可分为人身权被侵权和财产权被侵权。编剧著作人身权被侵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诸多编剧著作权案件中,编剧们的

6、后三种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最为常见。署名权是编剧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编剧为了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的权利,它是编剧身份受到尊重与保障的前提,但在现实生活中,编剧的这一基本权利却屡遭侵害。有些制片人、发行人和导演利用自身强势地位,迫使编剧署上自己或关系人的名字,还随意调换署名顺序,真正的编剧署名排在最后;有些制片人、发行人和导演根本漠视编剧的署名权,干脆不署编剧的名字。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紧密联系的两项权利,前者指作者有权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后者指作者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7、现实中有些制片人、发行人和导演不经编剧同意随意修改作品,或随意另找编剧修改作品,使得原编剧的作品被歪曲篡改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些大腕明星也对编剧的劳动视而不见,根据个人好恶随意篡改增删台词,以致与编剧的原意图大相径庭。编剧著作财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和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法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现实中许多编剧按时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却被制片人、发行

8、人以种种理由拖欠或拒付报酬。所持理由无非是编剧的创作不符合要求、电影票房收入入不敷出、电视剧收视率极低等。也有个别案件是因制片人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资金不足影片迟迟未能开拍,导致编剧的作品石沉大海,报酬的领取更是遥遥无期。第二,编剧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要情形。对尚在保护期限内的他人著作权的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要使用尚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要事先取得作者的同意,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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