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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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存在问题【摘要】2012年7月6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全国人大网站亮相,并按照法定程序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针对这次修正案中的焦点问题和争议问题,文章将进行简单的佐证分析。【关键词】预算法;修正案;修改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20-01一、背景意义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从1995年颁布实施。如今,现行《预算法》的实施也已经有17个年头了,

2、在这其间,中国经济迅猛发展,财政收入与GDP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面临社会和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全国人大对原有《预算法》进行了修改,以是适应经济社会的有序发此次修正案的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部分条款的修改可以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但是还是存在有一些弊端需要面对。二、《预算法(修正案)》的积极效应预算法颁布以来,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诸多变化,财政改革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符合市场经济取向的财政制度改革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预算法修正案总结了财政改革的做法,全面反映了公共财政改革的成就。此次预算法的修正案在一些方面有着突出的亮点,例如

3、,各级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明确乡镇一级政府均设立预算、拟明确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等,这些制度的提出无疑是对预算法的完善性扩充,使预算法的覆盖范更加全面,制度规定各加详实。三、《预算法(修正案)》中存在的问题(一)关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问题预算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把“强化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放到第一条总则里面。我们知道国家宏观调控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必要措施。但是一味的把宏观调控手段的地位过于突出,是存在有一定问题的。首先,宏观调控并不是越加强就越好,宏观调控搞得不好同样会把经济搞垮。其次,只强调宏观调控,着眼与短期操作,眼中只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行不通的,相

4、比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说,竞争政策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不就等于是更加加大了财政部门的权利了。因此,应该明确国家宏观调控的地位,合理准确把握宏观调控在国家预算中的地位。关于“公共预算”的问题根据修的修正案的第四条规定,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但是,这个“公共预算”概念的范围是模糊的,难道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收入就可以脱离公共预算而存在,显然不是。所以,这里的“公共预算”的概念的范围是有问题的,应该明确所谓“公共预算”的范围划定,以便与其他的具体预算项目相互区分。这里我建议应该修改为“一般公共预算”或者“普通政府公共预算

5、”,这样在范围上才显得更加合理。(三)关于地方债的表述的问题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债的表述,当然并不存在任何原则性的错误,其问题在于过于较简单和笼统,因而需要修改和补充。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继续维持这一简要表述,而不相应于近年制度创新实践增加正面规范、指导与约束地方债的内容,将是此轮立法修法的缺陷,会更加凸显预算法在地方债相关风险防范上的缺失。所以,应在原一审稿的基础上,坚持“正面规划”的修法路线,至于具体文字的推敲,可集思广益作进一步的技术性处理。(四)预算管理权限的问题按照《预算法修正案》第27条、35条等规定,财政部门同时享有预算编制部署、执行、管理、监督等职能,这就会

6、导致权利过于集中,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和预算的执行问题上就会出现任意性的弊端。因此,预算管理权限在划分时应该体现分权制衡原则,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要相互分离,同时明确国库在预算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五)关于预算监督体系的问题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中身兼多职,有违“三权分立”的原则,也与修正案第14条规定相矛盾。虽然新的修正案赋予了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权利,但是同时在87至89条增加政府和财政部门为法律责任追究主体,人大则无权过问,这样的话人大就会被缩短信息渠道和限制监督权限。预算其实质就是监督,但是新的修正案在如何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和决策权上并没有很好的体现,因此

7、应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六)关于预算公开的问题国家预算的目的是将纳税人的钱集中合理利用为纳税人创造良好优质的社会生活环境,因此应该在预算的监督上体现公开透明的特点,让广大纳税人通过简单的渠道了解国家预算的具体实施情况。虽然此次修正案明确了预算公开的原则,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条款,对于预算信息的公开时间、公开程度和不公开处理的情况上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为此,新的修正案应当就预算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等具体细节做出规定,明确应公开部门的义务以及未履行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纳税人真正获取知情权。(七)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在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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