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隐性采访中的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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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隐性采访中的侵权问题在竞争FI益激烈的媒体大战中,隐性采访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采访方式。以往几十年來,我国新闻媒体属于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需耍为“五斗米折腰”,如何更吸引读者注意力也就不那么生死攸关。而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特别是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新闻媒体的经营体制与运行机制伴开始变化,媒体的“双重性质”使其逐步向产业化运作的方向发展,这就意味着新闻媒体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取得经济效益,新闻媒体之间不得不展开激烈竞争。因此,为了吸引读者注意力,提高收视率、发行率,如何取得独家新闻也至关重要。对独家新闻的重视,也促使新

2、闻媒体、新闻记者在信息渠道、采访方式上各展其能。由于常规的采访方式并不能每次都取得足够新闻价值的材料,于是,隐性釆访作为一种更容易接近事实,更能够获得有价值新闻的采访手段引起新闻从业者的重视,但也引发不少争议。一、隐性采访的定义隐性采访,又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偷拍、偷录或亲身感受的方式对新闻事实事件进行的采访。隐性采访可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方式。消极的隐性采访通常只是不告知采访对象记者身份和采访目的,是为隐瞒身份,一般很少引发争议;而积极的隐性采访则需要假扮身份,欺瞒采访对象,是争议的多发地。在许多情况下,偷拍由于可能侵

3、犯个人隐私,隐性采访往往涉嫌侵权。当争议发生时,隐性采访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有望获得公众同情和支持。但无论公众支持与否,遵守法律都是隐性采访不能回避的标尺。二、隐性采访中的侵权问题隐性采访可以获取到显性釆访难以获取的事实,而但获取到的事实也因现场感、实证感强而更为真实可信。此外,需要使用隐性采访手段釆访的事实,多数情况下是关乎公众利益且难以被大众知晓内幕的负面事件,如贪污腐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这样的事件更容易吸引读者的注意力,扩大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塑造出“名记”、“名报”的形象,如南京冠生园月饼黑幕被记者耗时一年揭露出来,堪称暗访中的经典力作。中央电视台的《新闻30分》

4、、《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每周质量报告》、《法治在线》等栏目,也经常使用隐性采访的报道方式。但与此同时,在采访实践中,只要用到隐性采访的方式,难免会涉及到侵害特定群体的隐私权、知情权等权利。在新闻实践中,公开场合下的隐性采访更多的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有些时候,新闻媒体本身为了单纯的经济效益,而往往主动徘徊在法律禁区边缘甚至常常出界,但无论媒体还是记者,都没有权力为了揭露犯罪而去触犯法律。此外,积极方式的隐性采访更需要加倍谨慎。需要暗访的新闻题材与英他的新闻题材一样,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能是新闻媒体希望出现的、甚至是导演出来的“事实”,记者和媒体应当采访事件,而非推动事态发展,

5、使之成为事件。但在实践屮,一些记者和媒体难免“急功近利”,同时由于媒体和记者认识的不全面而引发广泛社会争议,主动出击的“体验式釆访”既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也经常有触犯法律的危险。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轰动一时的“茶水验尿”事件。记者和新闻媒体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并不具有侵害或窥视公民隐私的特权;只有通过正常的采访途径无法或难以得到真实的事实,又确实关系广大公民的权益,才需要记者运用隐性采访的非常手段。三、如何避免隐性釆访的侵权隐患耍杜绝隐性采访的侵权隐患,首先需耍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上对新闻从业者的职责范围予以明确。国内外新闻行业规范有许多对隐性釆访的规定。其中,《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

6、道德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耍求”;国际记者联合会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规定只用公开的方法获得新闻照片和资料;美国职业记者协会则认为应当阻止偷拍和匿名采访,除非这种形式的曝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英国全国记者协会(NUC)的规范规定,除非是在公共利益这个基础下的辩护记者不应做出任何干扰他人隐私、悲伤或痛苦的事。但是,新闻行业规范更多依靠行业内部从业人员的自律,缺乏相应的强制力,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显得苍

7、白无力,这就迫切需耍法律来规范制约。由于我国《新闻法》的缺席,使得我国的隐性采访缺乏法律底线。而在我国的普遍法中,也没有关于隐性采访的专门条文。《民法通则》中,有关于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规定只是从一般意义上出发,更着眼于隐性采访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后的处理。我国《宪法》对我国公民的言论口由等进行了规定,这可以视作对新闻采访权、包括隐性采访权进行了规定,但只局限于宏观,缺乏可操作性。此外,虽然有很多相关规定和政策,但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为隐性采访提供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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