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学年度第2学期就学优待学杂费减免须知106.11.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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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須知106.11.21一、申請時間及方式:(一)舊生(含新申請、減免類別異動及復學生):106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申請1、已申請者,具有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含情緒障礙學生及學習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減免身分者,須於每學期繳費前至課指組辦妥減免申請。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續具減免身分者,無須重新申請,但於每年年初或證明書有效期限逾期無效時,須重新辦理申請(請繳交107年度核發之證明)。3、已申辦原住民族籍及軍公教遺族之學雜費減免作業

2、並獲審查通過之學生,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需重新辦理申請。(二)轉學生:同新生及舊生之規定,但依現行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辦法及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規定,學生轉學其後重讀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申領學雜費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且學生就讀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學雜費減免或助學金。二、變更繳費身分申請方式:減免身分有變更者,請於收到繳費單後,暫勿至銀行繳費,應先持相關證件速至課指組查驗或辦妥身分變更事宜。三、退費申請方式:符合減免資格者,若已事先繳費,請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妥退費申請單(可於本

3、校註冊組網頁-表單下載-下載)至課指組辦理退費手續。四、注意事項:1、依規定每學期須辦理申請資格及繳驗證件手續,而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或應備證件不齊者,繳費單內之學雜費將以「一般生」計列,請學生於期限內儘速辦理,或於學雜費繳交截止日前持全額繳費單、申請書暨切結書及繳驗證件辦理減免手續,並至中國信託學費代收網頁下載新的學費繳費單,查詢網址:https://school.ctbcbank.com/。2、政策宣導(1)政府各類獎助學金應擇一申請:凡依據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僅

4、能擇一申請,例如: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與學雜費減免之間擇一申請,一經申請「學雜費減免」者,將無法再申請「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敬請仔細考量選擇何者補助金額較高。(2)請依政府各類助學金重複申請時給付優先順序辦理:學生嗣後如有要求退回已補助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改申請其他政府助學金補助等情事,請依「政府各類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作業須知」發放順序(如附件)之規定,應不予辦理。3、當優待身分變更或原因消失時,請立即告知,否則除補繳全額學雜費外,法律責任自行負責。4、具減免資格之學生欲辦理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減免後,再辦理就學貸款。5

5、、請於收到繳費單後核對減免金額是否正確,若有誤請速持繳費單至註冊組或課指組確核。6、事業機構遺族請勿申請,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7、下列類別之減免,經核准在案者,得逕予核發至畢業為止(不含延長修業年限),無須重複申辦:(除有休、復學情形外,需重新辦理)(1)軍公教遺族(含卹內及卹滿):請學校注意申請學生之撫卹期限,如有任何異動,應再次報部審核。(2)原住民學生。8、另為鼓勵學生多元學習,提升未來職場競爭力,教育部於100學年度放寬「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原住民籍學生」及「特

6、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現行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雜費減免限制。各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之減免,請依各該項規定辦理之,另「原住民籍學生」則依實際修讀之學分費×0.7核給。9、有關軍公教遺族相關公費優待項目係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辦理,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相關補助。10、為能有效查核並反映學生之實際家庭經濟狀況,有關106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學雜費減免,則以105年度家庭所得總額為查核依據;有關所得、財產之課稅資料疑義,可請民眾逕向資料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洽詢,或申請核發最新課稅資料以為審核依據。1

7、1、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1)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

8、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12、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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