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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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第一部分新政策一、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2011〕70号内容与财税〔2009〕87号文基本相同,区别主要是没有止期,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对企业从2011年1月1日起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页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是必须作为,自行选择。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

3、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

4、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页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告知书】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

5、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四、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页脚---企业

6、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五、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六、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

7、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七、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页脚---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

8、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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