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债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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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一、基本概念——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基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加害人或受害人是外国人、损害事实或损害结果发生在国外。l由于各国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规定不同导致同一行为在一些国家构成侵权行为而在另一些国家不构成侵权行为。l——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侵权行为。l由于各国经济水平不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异,法律适用尤为重要。case:1982年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原告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一种防止流产的药物,致使原告成年后患有癌症。——已过20年,原告无法证明哪一家工厂生产的药

2、物。一审法院拒绝受理。——加州上诉法院判决当时在市场上占有95%销售额的五家公司对原告负连带责任,按在市场中占有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二、侵权行为之债的发展(一)侵权行为之债范围的扩大1、交通事故2.、油污损害3、产品责任4、精神赔偿(二)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在一起三、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l(一)侵权行为的范围冲突(侵犯秘密)l(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违法、过失要件、责任能力)l(三)可获赔偿受害人范围的冲突(胎儿)l(四)损害赔偿的原则、标准、数额计算方法的不同(

3、惩罚性赔偿)lCase:在美国曾发生高速驾车者撞上路灯柱获赔偿40万美元,判决理由是“灯柱过于结实,未被拦断而使人受伤”。l结论:l各国对于侵权法立法目标(如何在保护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不同,导致各国侵权法存在很大差异。在涉外案件中,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四、侵权与违约责任竟合时的法律选择l(一)以法国法为代表的禁止竞合制度;l(二)以德国法为代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l(三)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采取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l(四)我国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上是允许当事人选择行使请求权的态度。l——

4、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l——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l对我国规定的总结l1、按照我国法律(法院地法)进行识别。l2、法院的识别必须保持一致性,不能模棱两可。l3、在竞合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原告的选择。l4、当事人同是以两个诉因起诉,法院应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进行识别与选法。l5、一旦作出识别,必须保持连贯性。

5、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一般侵权法律适用五大原则(一)传统规则: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2、法院地法原则与“双重可诉原则”(二)新发展规则l1、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l2、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侵权行为自体法l3、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l(一)理由:“场所支配行为”l1、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引起。2、便于行为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克服了法院地法原则不确定的缺陷。3、侵权行为一般与侵权行为地有某种自然的联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利于维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l(二)侵权行为地的确定l1、加害行为地l2、损害发生地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

6、(第一次)》l3、加害行为地,但受害人可要求适用损害发生地法。l4、适用对受害人最为有利的法律。l5、由法院选择适用(中国).---(三)缺陷1、侵权行为地的出现往往带有偶然性。特别是交通事故方面。2、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3、由于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不同,在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上会产生冲突侵权行为地是加害行为地还是损害发生地?如:在一国进行对某人的诽谤性广播,其他国家收听到。在A国生产糖果,运到B国,在C国销售,消费者在D国中毒身亡。结论:在适用此原则时用限制和例外的规定加以弥补。二、法院地法原则与“双重可诉原则”l(一)理由:侵权行为接近于犯罪,侵权责

7、任类似于刑事责任。l(二)缺陷:l1、将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l侵权—赔偿性,犯罪—惩罚性。2、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对被告不利。3、违反了法律的确定性原则。l结论:l法院地法原则理由牵强,并容易导致挑选法院。因此,一般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补充原则。“双重可诉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重叠适用——英国法院对发生在境外的侵权行为采取“双重可诉原则”。在英国不能对发生在国外的侵权行为起诉,除非根据英国国内法该行为是可以起诉的。如果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在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民事责任,也不能提起诉讼。该原则争议:识别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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