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西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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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西安财经学院经费支出审批规程》的通知西财院财字[2006]6号院属各部门:经2006年5月25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西安财经学院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西安财经学院经费支出审批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1、《西安财经学院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西安财经学院经费支出审批规程》二○○六年六月十四日主题词:经费管理通知抄送:院领导,档(2)。2006年6月15日印制--精品资料西安财经学院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研究积极性,有效、合理地使

2、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项目包括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第三条凡以西安财经学院名义或以西安财经学院教师(或研究人员)身份主持的各级各类研究项目,其研究经费必须汇入西安财经学院账号,接受学院统一管理。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以及各级纵向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遵守各类横向课题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掌握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以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第二章研究经费的来源第五条研究经费的来源包括:一、纵向经费:国家各部委办局、各类科技基金、省市各厅局(委)立项

3、拨给的研究课题经费。二、横向经费:国内外各类机构、组织委托研究或开发的项目经费。三、学院(院内)研究经费:学院专项划拨的研究配套经费、研究启动费以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专项研究经费和院课题经费等。四、其他研究经费:由政府或国内外非政府机构提供的研究项目经费、基金;由与本院协作的国内外机构、企事业等单位转拨的科技经费。第三章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第六条研究经费主要用于与开展研究工作有关的各项支出,其范围包括:--精品资料一、研究业务费:组织申报项目、从事研究具体工作以及结项过程中所支付的测试分析、数据购买、专利申请、技术培训、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差旅、会议、报刊资料、版面、打印

4、、印刷、交通、通讯等费用。二、实验材料费:课题组成员开展课题研究所购买的实验材料、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光(软)盘、计算机耗材购置费等。三、仪器设备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包装和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等。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实验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和维修费等。五、研究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该资助项目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有关经费。六、项目特支费:用于学术交流和开展课题研究活动而支出的招待费、礼品费、项目开题及评审鉴定费等。七、人力资源费(人工劳务费):用于组织、开展

5、研究,以及应用推广工作中所必需支出的各种劳务报酬、专家咨询费、讲座酬金、加班费、临时工开支等。八、其它符合财务规定的各类开支项目。九、立项资助机构、单位或个人对研究经费使用另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的要求办理。第四章在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七条研究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或教务处登记研究项目情况、给予研究项目编号和课题经费本,各类研究课题的经费借用和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委托审批人)审批签字后,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审核报销。第八条课题研究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两次拨款,自行支配,超支不补”管理办法。在课题立项后第一次借支50%的研究经费作为课题的启动资金,其余经费在课题按期完成并通过研究

6、鉴定或验收后予以报销。第九条到账的纵向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可按经费总额的20%列支人力资源费,横向经费可列支30%的人力资源费,支付时需填制科研处或教务处制作的相关支付单据,并实行实名签领制度;研究经费报销中,资料及办公用品单张发票超过500元需列清单;论文版面费一般要求正式发票,特殊情况须科研处或教务处负责人签字,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30%--精品资料以内;出租车费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10%以内;招待费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15%以内。第十条学院(院内)研究经费,不得列支人力资源费和特支费。第十一条凡由科研处或教务处组织的重大研究课题的前期申报费用,经院领导审批后,可在学院项

7、目管理经费中列支。其他项目前期申请发生的费用,可在项目立项后批准的经费中列支。第十二条各级各类项目经费须按有关的任务要求用于项目研究,不得无故转出学院,特殊情况需报科研处或教务处审批。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费达到固定资产登记标准的,按规定办理登记保管手续。院内研究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可参照学院固定资产招标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凡研究项目合同到期而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无充分理由说明的项目,经科研处或教务处查实后,报请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由计划财务处冻结该项目的研究经费,直至中止项目并缴回余款,其剩余经费收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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