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复习民事主体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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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民事主体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一出生(1)出生之意义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出生为民事权力能力之始期。(2)出生之要件一须全部与母体分离。二需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3)出生之证明二胎儿的保护(1)总括的保护主义(2)个别的保护主义(3)绝对主义三死亡(1)死亡之意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即以死亡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之终期。(2)死亡时间之证明与推定(3)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一以心脏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二以脑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第二节人格权一人格权之意义(1)人格之意义一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包括自

2、然人和法人。二是指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三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名誉等,为了区别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财产利益,又称为人格利益。(2)人格权之意义1人格权之概念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2人格权之性质其一,人格权为非财产权。其二,人格权为支配权。其三,人格权为绝对权。其叫,人格权为专属权。3—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其标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全部人格权利。特别人格权,指

3、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规定的权利。区分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凡关于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有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即适用于该特别人格权的规定;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无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则应属于一般人格权而应适用于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规定。(3)人格权保护之意义现代社会,人格被视力人的最高的价值,人格利益被视力人的最高利益,人格之尊重力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去哪的保护,当然成为现代民法基本任务之一。在今口,对人格权的保护,并成为衡M—国法律先进与否之标志。二战以来,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二特别人格权(1)生命健康权其权利客

4、体为人身最根本的利益,即生命,身体,健康。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为有,侵害生命权,即致人死亡;侵害身体权,即伤害身体完整;侵害健康权,即损害健康。(2)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川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合伙组织的名称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芄保护方法同姓名权。需注意的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合伙组织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权,而自然人的姓名权不能转让。(3)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象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川他人肖像。佼害肖像权的行为

5、,须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两项要件。(4)名誉权1意义自然人,法人亨有名誉权,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fl然人的名誉指有关A然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称为商誉,指有关法人商业或职业道德,资信,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社会评价。2侵害名誉权的要件一散布了有关道徳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二所散布的有关道徳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是不真实的。三所散布的不真实情况有损于该自然人的名誉。3关于侵害死者名誉三种情形:一仅造成死者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于生者无关;二因侵害死者名誉而导

6、致死者遗属的名誉受侵害;三侵害死者名誉并不对死者遗属的名誉造成侵害,但损及遗属对死者的追爱敬慕之情。4创作自由与名誉侵害(5)人格尊严1人格尊严2侵害人格尊严的构成要件确实进行了某种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在一般人看来该行为已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3消费者的人格尊严(6)自由自由作为一种人格权,包括:一人身自由,二信仰自由,三言论,出版等自由,四通信自由。侵害自由的侵权行为,表现为对上述各种自由的剥夺和限制。(7)隐私权1隐私权的意义隐私权为现代人格权的一种。所谓隐私,又称个人秘密,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照相簿,生活习惯,储蓄,

7、财产状况,通信秘密等。2隐私权应为独立的人格权3创作自由与侵害隐私权(8)婚姻自主权自然人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浞一和其他干涉婚姻自巾的行为。婚姻自主权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婚姻关系,不受对方或他人干涉。本属于自由之一种,立法者将其与其他自由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以违反本人意愿为构成要件。三人格权的保护方法(1)除去侵害请求权K法保护人格权的主要方法是赋予受害人除去侵害请求权。除去侵害请求权,为人格权受侵害时的首要救济方法,即请求法院除去其佼害是人格权作为绝对权的当然结果。故除去佼害清求权的行使,不以有损害后果及加害

8、人有过错为要件。注意,此除去侵害清求权,类似于物权受侵害时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绝对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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