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执行方式论死刑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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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死刑執行方式論死刑存廢憲政法制組召集人陳健民壹、前言:關於死刑存廢問題,前曾引起社會各界高度的重視及廣泛討論。無論社會大眾、朝野政黨、行政及司法部門,對於應否儘速廢除死刑,都抱持保留的態度,即使是「台灣人權促進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等組織,也不敢過於樂觀。廢除死刑是爭論已久的問題。十六世紀的西方學者基於「寬恕」的宗教立場,十八世紀的西方學者基於「尊重人權」的立場,都曾對死刑制度提出批判,然而這些討論並未產生廢止死刑的結果。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對於死刑問題的闡述,也僅止於「人人皆有天賦的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2、。尤有甚者,基於歷史、文化、法制等因素,廢除死刑對於中國人而言,更屬困難。本文擬從死刑執行方式的改變出發,從歷史及現實面及探討死刑存廢的可能性,期能有助於釐清死刑存廢的迷思。貳、死刑存廢論的爭議生命刑為刑罰方式中最重者,故又稱為極刑。死刑乃是基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主義思想,故殺人者死。然而,由於保障人權、人道主義思想的發達,死刑是否應予廢除,成為爭論焦點。以下僅簡述主張死刑存、廢的理由:一、死刑廢止說主張死刑應予廢止者認為,至少有下列五大理由:(一)就人道主義言: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不僅互相矛盾,更助長殘忍之風,有違人道主義

3、之精神。(二)就刑事政策言:犯罪行為,依近代的觀念,是社會各種環境所造成,非僅為行為人個人的原因,如此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生命,並不公平。尤其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不符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三)自司法實務言:-页脚---法院的審判係屬人為,難期完美。舉凡司法人員的求功心切、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可能造成誤判。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這是支持廢除死刑的最有力理由。(四)自威嚇效果言:一般認為,人莫不畏死,故死刑具有甚高的威嚇效果。但是根據刑罰學的實證研究,例如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效果。(五)

4、就被害人立場言: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益。若能責令被害人勞作收益填補損害,不僅較為合宜,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亦有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功能。二、死刑存在說主張死刑應繼續存在者,有五大理由:(一)就人道主義言:犯罪人罪大惡極,若不判處死刑,可能有再度危害社會之虞。此外,只重視對於犯罪人是否人道,而忽視對於被害人是否人道,實屬有偏。另外,採行適當的執行手段,已屬合乎人道主義之精神。(二)就刑事政策言:刑罰之目的固在要求犯罪人悔改向善,但若毫無矯正可能者,為兼顧社會教育及預防犯罪之功能,仍應處以死刑。(三)自司法實務言法院之判決雖難免有

5、錯誤,但目前司法程序極為慎重,尤其對於死刑案件,往往再三審理,實已盡最大之可能。(四)自威嚇效果言就社會實際面而言,不能否認死刑仍具有威嚇效果。尤其行為人在犯罪之際,對於是否判處死刑,並非全未考量。完全否定其功能,並不妥適。(五)就被害人立場言: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人,為實現正義,必須處以死刑,始能平息及滿足被害人或其遺族的心理。-页脚---死刑的確有誤判可能、的確野蠻,廢除死刑也的確是世界潮流。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但也有很多國家廢除死刑後又恢復死刑的,甚至美國聯邦政府最近才判決奧克拉荷馬市爆炸案的主嫌死刑,打破其自一九六三年來沒有處死任何一名人犯的記錄。由此可見廢除

6、死刑之難。因此,無論死刑存廢之理由如何,是否完全廢止死刑,其實最重要的是民眾看待死刑及刑罰制度的態度。參、死刑執行方式與死刑存廢之關連雖然關於死刑的存廢與否,肯定及否定的說法各有其理,但是,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國內至少有百分之七十八的人不贊同廢止死刑,司法官贊成維持死刑的比例更高達百分之八十八!其他相關的民意調查亦顯示:七成七民眾認為死刑制度有嚇阻重大犯罪的作用;七成四民眾認為廢除死刑將導致治安敗壞;若以「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做為死刑的替代懲罰,有四成四民眾同意在此前提下廢除死刑,四成六仍持反對意見。何以國內反對死刑的比例如此之高?其實這與我國的歷史、文化、法制有關。我國古代法家

7、對於刑罰的社會控制,有許多著名的探討,例如:「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賞莫如厚而信,罰莫如重而必」。這些法家的言論,主要都是在強調,賞罰必須分明、及時,而且為了預防犯罪,重刑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因為刑罰制度最重要的就是「及時的正義」,重刑制度只是為了確保刑罰預防犯罪的效果,並非法律規定了重刑就必須隨時適用。故中國自古以來,未曾有廢除死刑者,相反的,「亂世用重典」的想法,反而成為中國傳統刑罰思維的主流。中國傳統對於死刑的態度,除了高度採納外,還有一個特色是種類繁多。中國對於死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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