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看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必要性

从物权法看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必要性

ID:28036601

大小:43.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2-07

从物权法看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必要性_第1页
从物权法看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必要性_第2页
从物权法看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必要性_第3页
从物权法看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必要性_第4页
从物权法看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必要性_第5页
资源描述:

《从物权法看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必要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然而《物权法》的实施也不能保证对所有行业都有积极的作用,对特定的物权来说可能还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衔接的问题,融资租赁物权就面临这样

2、的问题。我们知道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其债权关系受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其物权关系受物权法的规范和调整。因此,《物权法》对融资租赁影响很大。一、善意取得制度使租赁公司面临丧失租赁物权的风险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就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做了如下规定:-..    第106条第1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

3、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106条2款:“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以上是《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规定,也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正式承认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从公示公信力出发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

4、制度,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密切相关。我国《物权法》未设立普通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不动产的公示公信依靠登记制度,普通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绝大程度上就是依靠占有,占有所具有的公信力正是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赖以产生的逻辑前提。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也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以此来维护交易稳定,否则一笔交易随时可能因前一手交易人无处分权而被撤销,使交易永远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避免交易处于不稳定状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反映了物权制度从重“所有”到重“利用”的发展轨迹。“物尽其用,财尽其效”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目标之一。

5、    善意取得制度,实际上牺牲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以保护财产交易活动的安全,这种对财产所有权人利益的限制与割舍,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限制,因此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适用需要符合特定的要求,因此《物权法》特意规定了三项条件。   -..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26年,租赁物的所有权被侵犯的案例时有发生,包括承租人转卖、转租租赁物或用于投资入股、抵押等,而实践中对这种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有限、打击不力,从民事法律方面解决,耗时费力,效果也不理想,如果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在承租人为法人的情况下,刑法上缺乏相关的罪名,向公安部门报案,也往往被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过去法律没有明确

6、善意取得制度,承租人尚且有这样的行为,在明确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后,更为个别承租人滥用这一制度创造了条件,使租赁公司处于不利的地位。   如果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后要面临严重的后果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可能就会限制善意取得的大量发生。也就是说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保障各方的权益才是公平的,这样的法律体系也才是完善的,否则如果仅仅侧重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而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又缺乏对侵权人的处罚,置同样善良的真正所有权人的利益于不顾,这样在制度方面就会有所缺失。   融资租赁之所以在产生五十多年后就发展为年交易额6000亿美元的巨大产业,成为仅次

7、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与其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双重保障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物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将使融资租赁在我国更陷入困境,使融资租赁这一国际实践证明了的、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融资工具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二、为弥补善意取得制度对租赁业带来的隐患的解决方案1、通过另法规定可以弥补善意取得制度对融资租赁业的冲击   《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除外规定,因此,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例如《融资租赁法》规定:“-..在融资租赁情况下,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让租赁物的合同无效,出租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回租赁物,第三人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