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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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一、夏商周地方行政体制1、行政逮置《尚书•酒诰》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們《国语》云:“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形成“五服”制度。《周礼•夏官•职方氏》载,王畿之外,有所谓: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蛮服、夷服、镇服、藩服。“九服”制度西周的地方行政体制,实行外服诸侯(九服)体制。中央设卿事寮负责处理诸侯的政务;通过命卿制度加强控制地方。《礼记•王制》“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加强对地方的管理。2、中央与地方关系诸侯都接受王朝的封号爵位,奉

2、王或天子为共主。诸侯向王室履行义务:第一,诸侯耑要定期朝觐王或天子,或应召参加盟会;第二,奉命征伐,藩屏王室;第三,应召到王朝任职;第四,向王室纳贡。总之,三代,王(天子)的直辖区和诸侯国都是各有芄主的统治实体。诸侯封君“各君其土,各役其民……名为天子之守臣,而实自据为部落”。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以王室(共主)与诸侯国之间松散的联盟形式出现,属于封国式的地方分权。二、秦汉地方行政体制1、行政建置(从郡县制到州、郡、县三级制)秦并天下置三十六郡,约1000个县。郡设守、尉、监御史汉实行“郡国并行”制,又封二十等列侯,侯国相当于县。封给皇后、公主等的有“汤沐邑”,邑相当于小

3、县。公元2年,共有郡国103,辖县1587个(《汉书•地理志》)秦朝以内史掌治京师。汉承秦制,汉景帝时,分置左右内史。武帝时右内史更名为京兆尹,左内史更名为左冯翊。景帝时还将秦时的主爵屮尉更名为都尉,武帝时更名为右扶风,与京兆尹、左冯翊共称“三辅”,同居长安城中,负责管理京师及其附近地区。汉代州的形成及发展:中央派丞相史去“刺察”地方,把全国分为十三部州。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郡国。“刺史班宣,周行郡国,审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沼书遵承典制,倍共向私,旁诏守利,佼渔百姓

4、,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苛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东汉中叶以后,刺史把兵权、财政权、人事权、行政权集中于一身,就由单纯的监察官发展为总揽地方大权的行政长官。中平五年(188)“出刘焉为监军使者领益州牧,太仆黄琬为豫州牧,宗正刘虞为幽州牧,皆以本秩居职。州任之重,自此而始。”(《后汉书•刘焉传》卷75)2、中央与地方关系秦代实行极端的中央集权政策。两汉屮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

5、结合的政策。郡县制一一屮央对地方直接统辖和管理的关系,以屮央集权为主要特征。分封制一一中央对地方间接统辖和管理的关系,以地方分权为主要特征。汉代推进中央集权的进程剪除异姓王,分封同姓王。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平定吴楚七国之乱颁布“推恩令”(令诸侯以私恩自裂其地分其子弟)等限制、剥夺诸侯国治权,赋予郡守、县令较大的权力汉削弱诸侯国的措施之一:酎金令、推恩令,左官之律和附益之法。《史记•平准书》:“至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余人。”《集解》如淳引《汉仪注》云:“王子为侯,侯岁以户口酎黄金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以助祭。大祀饮酎,饮酎受金。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

6、侯免国。”《汉书•武帝紀》元朔二年云:“春正月,诏円:‘梁王、诚阳王亲慈同生,愿以邑分弟,其许之。诸侯王请与子弟邑者,朕将亲览,使有列位焉。’《汉书•诸侯王表序》张晏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汉初,诸侯王国是一种高度自治的政区实体。汉武帝后期,诸侯国疆域变小,诸侯王“官职皆朝廷为署,不得自置”(《后汉书•百官志五》),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从此,封国只是地方政区制度的一个特殊形式而己。至此,西汉王朝完成了推进屮央集权化进程的历史任务,实现了地方政体由复合制句单一制的转变。三、魏晋南北朝吋期地方行政体制1、行政建制:南

7、朝时都齊管辖二州或二州以上,就形成“都齊区”(北朝称为“总管”)这样在州郡县之上又有了都督州,就形成了都督州、州、郡、县四级建制。2、中央与地方关系(较强的地方分权)地方分权的主要表现是:都督等方镇兼掌军事民政,往往与中央分庭抗礼;地方豪强地主势力凭籍九品中正制把持地方官的任用,并充当地方分权势力的后盾和基础。四、隋唐五代时期地方行政体制1、行政建制:州、县二级到道、州、县三级唐代的州县根据辖区的大小、地位的轻重、人口的多少、经济水平的高低,分为“辅、雄、望、紧、上、中、下”七等。唐代“道”的形成《旧唐书•地理志》载:……贞观元年……始于山河形便,分为十道,一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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