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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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颁布时间:2007-3-29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己经2007年1月ion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区矿业市场健康发

2、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两〔2006)10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在口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遵循本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

3、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有偿配置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勘杏开发,应坚持规划先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十一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及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第五条坚持“人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人,卜-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编制非煤矿山整合规划或方案,实施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优化非煤矿山布局和矿产资源配置。第六条本

4、办法屮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人是指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矿业权价款是指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止矿业权的成交价格;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市场方式出让是指以招标、扌丫

5、卖、挂牌方式出止。第二章矿产资源有偿配置及矿业权市场管理第七条煤炭资源配置以服从服务于国家和自治区重人项目为原则,向煤液化、煤转电、煤化工和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项日倾斜;向进行煤炭资源转化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倾斜;向区内资源枯竭的国有重点煤矿、优强企业倾斜。重点项冃要遵循“先立项、后配资源”和“整装

6、预留、分期配置”的原则,按照“50%转化”、“保障30年,后备20年的资源量一次预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分期动态配置资源。第八条煤炭资源开发项目,要坚持高标准、规模化、集约化。新建煤矿矿井单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低于300万吨/年,就地转化率达到50%以上;确定为资源整合和技改煤矿单井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年。非煤矿山原则上一个矿床设置一个矿山企业,建设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低于小型规模上限的10%,其屮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恢矿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其他矿种最低生产规模

7、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第九条全区含煤盆地、煤炭勘查的空白区或预测区不再向企业岀让探矿权进行风险勘查,由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或与因加工转化需配置资源的企业联合进行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编制并批准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出让。第十条一个煤矿矿区设置多个井D□的,应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口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并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或上报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备案)。在审批《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相互征求意见。总体规划和设置方案一经批准,要严格遵守,不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得核准项th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分设矿业权。其中:(一)煤矿矿区只有一个矿业权人的,由矿业权人组织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岀审核意见。(-)煤矿矿区有两个以上矿业权人或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分别由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所在盟行政公署、山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非煤矿区或勘查区需设置多个矿业

9、权的,由盟市国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矿区勘查规划》或《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或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备案)。第十二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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