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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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周其仁《经济研究》2000年第11期:3-12(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100871)  内容提要:本文概述尚未发生市场化改革的公有制企业的性质。这就是,在法权上否认个人拥有生产性资源产权的基础上,公有制企业成为非市场合约性的组织。但是为了充分动员在事实上仍然属于个人的人力资本,公有制企业用国家租金激励机制来替代市场交易和利润激励体制。本文比较了国家租金体制与市场合约的企业体制的差别,认为这是理解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效率差别的基础。在方法论上,本文认为流行的“委托—代理”框架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框架都不适合分析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因而尝试运用“法权的和事实的产权

2、不相一致”的框架。关键词:公有制企业 人力资本 租金激励 利润激励  本文研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两类“公有制企业”(Public-OwnEnterprise,POE)的性质。通常而论,公有制企业或者被看作“清清楚楚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或者被看成是“无主财产”和“所有者缺位”的组织。本文关心公有制企业的实际产权状况。主要问题是,作为国家和集体清清楚楚拥有的企业,是否除了国家和集体,再也没有其他产权主体?而在所谓“所有者缺位”的状况下,一切本来由所有者应得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是不是真的就完全消失了?让我们从公寓的公共过道开始叙述。为了保障所有住户进出和通行的便利,公共过道的所有权是公有的

3、,既不出卖、也不出租给任何私人住户。但是,恰恰可以观察到在不少公共过道上堆放了住户的私人杂物。分析公共过道上私人的杂物堆放的“权利”是怎样形成的和怎样分配的,需要仔细的经验研究。但有一点是清楚的,私人住户占用公共过道从来不合法。即便是管理得最糟糕的公寓,也会制定清除公共过道上私人堆放物的官样文章。问题是,规章不会被自动遵守。在法律和规章未被实际执行的环境里,私人住户以各种方式占用公共过道还是成为公寓中的一种现实景观。这个现象“自然”得令人熟视无睹,以至于人们不再思考:被私人部分占据的公共过道是不是还可以说是清清楚楚属于“公有的”过道?或者这些财产(空间),是不是还可以被叫做“无主财产”,或

4、者“所有者缺位”的过道?公有制企业的全部性质已经包含在上述公共过道之中。但是,为了把经验中的问题提得更加清楚,需要展开分析。本文在引言之后的第一部分交代本文使用的概念和相关理论;第二部分分析公有制企业在法权上的产权特征;.--18-第三部分讨论市场中企业的合约性质和非合约的公有制企业;第四部分论述公有制企业如何无法消灭个人在事实上拥有对其人力资本的私有产权;第五部分界定公有制企业怎样通过本文定义的国家租金激励来动员内部人力资源;最后是简短的小结。一、概念和问题国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被看成公有制企业,是因为这些企业的资产所有权(ownershipoftheassetsofthefirm)

5、属于国家或集体,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属于个人所有权任何形式的集合。这种定义,排除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企业类型,这些类型的企业虽然也属于共有企业,但产权是属于个人。企业产权是个人产权的集合。因为现在有一种股份企业的私有化倾向,就是,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大股东回购企业股份,导致上市公司下市,称为企业私有化。但是,经济资源在法律上的(dejure)所有权和事实上(defacto)的所有权并不总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我们更喜欢将产权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没有很好区分法律上的产权与事实上的产权的差别。在很多场合,法律上界定明确的产权,事实上的产权也许是模糊的。而事实上的产权,更容易为人们带

6、来实际的各种利益,才真正能起到激励的效果。这种产权的差别,在森林资源的场合尤为突出,因此,要更好地衡量林业政策的效果,必须很好地区分法律上的产权和事实上的产权。为了厘清这一区别,我们需要引入一些新的概念。科斯(1937)以来,经济学家们普遍认识到界定产权要花费资源。其中,只有巴泽尔(1989)特别强调,从法律上界定一项资产的所有权比在事实上界定它,花费的资源通常要小。用法律界定产权,具有规模经济的性质,或者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保障,这也正是我们喜欢用法律来界定产权的理由。私人来保护产权,成本通常都比较高,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和争斗。由于在事实上界定产权非常不容易,所以即使在法律上把全部资源都清楚

7、地界定为私人所有,在实际的经济生活里总还存在一个“公共领域(publicdomain)”,即那些名义上属于私人的资产但由于私人产权的实际执行成本过高而无法保持其权利的排他性。见巴泽尔(Barzel),1989:Introduction;并见汪丁丁(1998)为巴泽尔这本文集中文版撰写的前言。法律界定产权,由于必须考虑涵盖的范围广,或者产权界定的外延广,内涵就会不足。也就是总有一部分权利的界定与实际运行的权利之间有差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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