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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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兰州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兰州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伪造、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

2、、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等行为,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在自己的学位论文中,故意假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三章指导教师职责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是否遵守学术规范和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第五条指导教师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提出明确的学术规范要求

3、,对其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明确的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成负责,对论文涉及的文献、实验数据和学术观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第四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和认定第六条举报(一)学校接受各种针对兰州大学各类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可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研究生院、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和有关学院(研究院)等相关部门或组织提供书面的举报信或口头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接受举报的部门或组织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二)研究生院、教务处、纪委、监察处、有关学院(研究院)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

4、建设委员会。(三)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各部门的报告或举报人举报后,应立即根据各部门的报告或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然后决定是否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第七条调查(一)对确定立案的学位论文作假案件,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及时通报相关学术委员会并启动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和线索开展调查。(二)相关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必要时,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第八条调查结论认定(一)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根据学院(研究院)调查意见及独立调查结果

5、,作出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二)如果被举报人对调查结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诉。(三)校学术委员会接到被举报人的申诉后,应启动复议程序,并于15日内将复议的最终结果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四)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将最终调查结论通报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第九条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第十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

6、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第五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根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最终调查结论,相关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涉及人员为我校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涉及人员为我校本科生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涉及人员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由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共同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涉及人员为我校其他教师或工作人员的,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一)有伪造、购买、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或有严重剽窃、伪造

7、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将解除聘任合同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三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给予警

8、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撤销指导教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任合同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四条处理决定应书面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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