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丁及其分析实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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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斯丁及其分析实证法学摘要:约翰•奥斯丁被誉为英国现代法理学之父,一生坎坷,饱受病痛折磨。在边沁的影响下,他开创了分析实证法学,发展了”法律是主权者命令”的命题,他进一步对法律和道德进行了严格区分,提出了”恶法亦法”,并提出了法理学研究的范围。对现代法学影响至深。关键词:约翰•奥斯丁;分析实证法学;法理学、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1790命1859)其人其著奥斯丁出生于英国索福克郡一个富裕的磨坊主家庭,16岁应征入伍,22岁退役。这5年的军旅生涯对奥斯丁的性格留有深刻的痕迹。”终其一生,奥斯丁都保持着对军人品质的强烈共鸣和尊重不失对权威和纪律的尊重以及坦率

2、与忠诚。”[1]对权威和纪律的尊重和服从是军人的天职,所以奥斯丁能够提出法律命令说,与他的军旅生涯是有关系的。此后,奥斯丁便埋头学习法律,准备从事律师业务,并于1818年正式成为一名律师。然而,奥斯丁不仅身体上无法负荷这项工作,而且他的思想结构、他的高度敏感性格更使得他不能胜任这项工作。1825年他放弃律师职业。1826年,英国伦敦大学建立,奥斯丁受邀担任该大学的首任法理学教授。他满怀热情地接受了法理学主讲这一职位奥斯丁及其分析实证法学摘要:约翰•奥斯丁被誉为英国现代法理学之父,一生坎坷,饱受病痛折磨。在边沁的影响下,他开创了分析实证法学,发展了”法律是主权者命令”的

3、命题,他进一步对法律和道德进行了严格区分,提出了”恶法亦法”,并提出了法理学研究的范围。对现代法学影响至深。关键词:约翰•奥斯丁;分析实证法学;法理学、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1790命1859)其人其著奥斯丁出生于英国索福克郡一个富裕的磨坊主家庭,16岁应征入伍,22岁退役。这5年的军旅生涯对奥斯丁的性格留有深刻的痕迹。”终其一生,奥斯丁都保持着对军人品质的强烈共鸣和尊重不失对权威和纪律的尊重以及坦率与忠诚。”[1]对权威和纪律的尊重和服从是军人的天职,所以奥斯丁能够提出法律命令说,与他的军旅生涯是有关系的。此后,奥斯丁便埋头学习法律,准备从事律师业务,

4、并于1818年正式成为一名律师。然而,奥斯丁不仅身体上无法负荷这项工作,而且他的思想结构、他的高度敏感性格更使得他不能胜任这项工作。1825年他放弃律师职业。1826年,英国伦敦大学建立,奥斯丁受邀担任该大学的首任法理学教授。他满怀热情地接受了法理学主讲这一职位邀请,为了作准备,他与他的妻子萨拉(Sarah)—起迁到波恩,在那里自学德语,研究德国学者在罗马法方面的历史著作,阅读了胡果(GustavHugo,1764-1844)、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1840)和萨维尼(FriedrichCarlvonSavigny,1

5、779-1861)的最近著作。1828年奥斯丁返回伦敦大学从事教学,在他的听众中,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乔治•科恩威尔•刘易斯(GeorgeCornwellLewis,1806-1863)(他后来与奥斯丁一起成为驻马耳他大使)、约翰•隆米尼爵士(SirJohnRomilly,1802-1874)和威廉•埃拉爵士(SirWilliamErie,1793-1880),所有这些人后来都成为杰出的改革家。奥斯丁不善演讲,对学生没有吸引力,选修他课程的学生少,这门课程只开了四次,便于1833年6月停止授课。1832年他由于经

6、济上的原因放弃了其主讲职位,同年出版了《法理学的范(TheProvince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这是他的讲义的第一部分的扩充本。据他的妻子萨拉讲奥斯丁对他在法理学主讲职位上的失败感到极度沮丧。奥斯丁曾说”我出生于这样一个不合时宜的时代和场合,而我或许应该是一个12世纪的学校教师--或者是一个德国教授。”[2]1833年,被任命为英国刑事法律委员会(TheCriminalLawCommission)成员。1833年至1834年,任英国皇家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TheRoyalCriminalLawandProcedureCommi

7、ssion)成员。1834年,在英国内殿律师协会开设法理学讲座。讲座效果同在伦敦大学一样。1835年辞去法理学教授职位。此后,基本居住国外。终其一生,糟糕的身体状况一直影响着他的法学研究。1859年在英国维布里奇去世。奥斯丁生前发表的唯一著作就是他在伦敦大学授课的前六篇讲义,即《法理学的范她是集中反映了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思想,是分析法学(analyticaljurisprudence)的纲领性、旗帜性的文献。[3]奥斯丁去世后,他夫人在朋友们建议下,负责编辑出版奥斯丁的全部授课讲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作为自始至终听取奥斯丁授课的学生,参与了编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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