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权力有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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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今传媒业巨头鲁伯特·默多克有句名言:“谁掌握了传播的入口,谁就掌握了世界。”[1]这里所说的“掌握了世界”,当然是有其特定内涵的。他本人由大众传播媒介(下文简称媒介)起家,建立了一个横跨欧亚和北美的传媒帝国,手中掌握的媒介权力可谓大矣。在中国,学者借媒介宣传学说,少男少女凭媒介踏上“星途”,商家通过媒介推销产品,特定主体每每如愿以偿,媒介权力在其中所起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媒介既然拥有相应权力,那么在某些情况下,此种权力就可能被滥用。即使是在新闻业相当发达、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高的美国,其新闻史上也出现过媒介越界使用权力乃至“无法无天”的例子。至于在中国,媒介权力被

2、滥用的现象也并不鲜见。中外传媒界的历史和现实指明了同一个道理:媒介应当对自己所具有的特殊权力负责。要正确理解媒介权力,先要明白媒介权力究竟是什么。有学者认为:“媒介权力是指支配者通过占有、操纵媒介实现对被支配者的信息控制,迫使被支配者(大多数是在不完全知情或自动赞同的情况下)在认知行为和价值判断上服从于支配者的利益要求”[6]。从权力的共同特征及上述定义中,可以这样来认识媒介权力:第一,媒介权力主体特殊,这在上文已有所阐述;第二,媒介权力不同于其他权力例如政治权力,它在非制度化的、隐形的层面上影响他人,是非强制的;第三,媒介权力是一种合法化的权力,其“合法化”不但

3、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合法,而且还表现在受众对媒介权力的认可和自愿服从;第四,媒介权力来源于传播资本的持有,即对信息和符号的控制和支配[7]。媒介权力的主体当然是媒介。媒介负责人决定着、记者编辑们则在自己的工作中体现了媒介定位、办报(台、网)的方针;媒介拥有对版面和节目时段等稀缺资源的支配权;媒介拥有借助话语表达意见并广为传播的权力——所有这些,都是媒介权力的体现。不可否认,媒介在社会生活中经常承担着远远超过传播信息这一基本功能的责任。它们的肯定与否定,往往代表着主流社会价值观的肯定与否定,从而在百姓中发挥了一种天然的放大作用。媒介的态度,多被解读为一种权威的认定。尽管

4、因为角色的变化和行业的发展,媒介的功能有所拓展,但“以其是为是,以其非为非”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媒介权力及其主体受到受众的强有力的制约。就我国的情况而论,媒介权力从本质上说是人民(与媒介发生关系时则为受众)赋予的,而且受众理当是媒介的服务对象。在媒介激烈竞争的过程中,受众的权重大增,没有一个媒介敢于-页脚---无视受众的需要。经过多年发展,都市报等报纸逐渐占有了传媒市场的相当一部分份额,广大群众成为其主要读者群。而民生新闻的崛起,则使新闻与民众贴得更近。受众和媒介之间,形成了一个“你喜欢我报道,你报道我喜欢”的循环。虽然媒介在这样的报道中体现了一定影响,然而受众也

5、发挥了很大作用。正如物理定律所揭示的那样,力的作用是相互的。假如没有受众的推动,光凭媒体的独角戏很难形成目前这种局面。毫无疑问,媒介权力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许多国家的媒介话语权在一些情况下实际是政治权力的或显或隐的表现,也就是说受到政治力量的制约。此外,媒介权力不可能不受到法律法规、道德伦理等的制约。权力在缺乏应有制约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无疑是一种普遍现象。对此无疑是应当防范的。与此同时,对滥用权力的现象也应有所警惕和加以防范。笔者注意到,媒介权力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由于媒介的深度介入而导致的媒介事件、滥用新闻自由和媒介变相

6、参与审判等事,表明媒介在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方面还有很多值得反思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不干涉和介入新闻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是保持新闻媒介客观性的最重要的一点。然而令人不安的是,一些媒体将自己掌握的权力看作了上帝的权力,往往加以滥用,制造和控制它们想要的“新闻”。一度沸沸扬扬的杨丽娟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有媒体资助杨丽娟一家的极度非理性行为,以求得“独家报道”。有人为她们买机票,有人为她们付四星级宾馆的费用,有人为她们获得赴港通行证而奔走。某些媒体一手造成了杨丽娟事件及其严重后果。显然,在杨丽娟事件中,部分媒体即便不是帮凶,至少也起了很不好的推波助澜作用。居庙堂之高,媒介从业者

7、大笔一挥就可能会产生惊人影响,而稍有不慎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惊人的。从1997年张君案的公审开始,一个原本陌生的词汇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那就是“媒体审判”。在多数情况下,人们谈到它时总是持否定态度。而如今在媒介对各种案件的报道中,媒介审判、干涉司法公正之事仍屡有发生。所谓“媒体审判”,说白了,就是媒介的报道和炒作试图影响法庭判决,让案件在审判之前“不审自定”。一些媒介在报道中为邱兴华争取精神鉴定一事是个很典型的例子。它们几乎一边倒地要求为邱做精神鉴定,不顾国家现有法律,放弃了最基本的平衡报道原则,滥用手中的影响力试图左右公众意见。它们在这次请愿中显得相当

8、不理智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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