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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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代表资格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为派生诉讼或者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起源于英美国家,英美法理论一般称其派生诉讼,主要着眼于原告股东的诉权非其本有,而是依其股权而由公司的请求权派生而来。股东代表诉讼旨在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应当对原告的资格做出一定的限制,正如有学者指出,对原告资格做出适当限制的理由在于:“尽管间接诉讼是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有

2、效方法,但由于股东意见分歧或股东局部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的矛盾等因素,可能造成无谓的诉累。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有必要对原告股东的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做出限定。其中,限制股东持股期间,旨在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对持股比例的要求,意在确保提起间接诉讼的原告股东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资格  一、导言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

3、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为派生诉讼或者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起源于英美国家,英美法理论一般称其派生诉讼,主要着眼于原告股东的诉权非其本有,而是依其股权而由公司的请求权派生而来。大陆法系国家在借鉴英美公司法中的这一制度时一般将其称为代表诉讼,日本商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也采用了代表诉讼的称谓。这一称谓主要着眼于原告股东所处的公司代表机构的地位,亦有学者认为代表诉讼这一称谓是指原告股东在实际上代表着与其具有相同地位的所有股东而进行

4、诉讼。英国学者K・R・阿伯特认为,这一诉讼形态实际上是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的三位一体①。美国著名公司法学者罗伯特・W・汉密尔顿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原告股东不是以属于他们的诉因而起诉的,他们根据属于公司的诉因而以代表人资格进行诉讼”②。从这一角度来看,派生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不同称谓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前者强调的是这一制度的实体基础,而后者更看重的则是这一制度的诉讼意义。由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XX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地使用了股东代表诉讼一词,所以,本文也同样使用了股东代表诉讼的称谓。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

5、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早在19世纪初,英国衡平法法院开始依据信托法的法学原理介入公司内部的纠纷,已经形成了针对公司董事违反其对公司之义务时,公司股东可以直接起诉的诉讼制度。但是该制度却一直停留在古老的、有限的判例法之上。即在一定条件下,普通法允许公司股东可以主张公司的权利。1843年英国普通法法院通过对

6、一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治理的多数规则和内部管理规则。这两个规则被统称为FOSS规则。但按照FoSS规则,当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侵害公司利益时,公司的利益并不能得到有效维护。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和僵硬,英国衡平法院创造了一系列Foss规则的例外适用情况,力图使违反信托义务的董事直接成为股东的诉求对象,并于1975年首次采用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基础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为民事权益被侵犯或发生正义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就是案件的实体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原告必须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关系,这即是当事人适格理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享有的诉权突破了传统

7、的当事人理论,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提起诉讼。  我国当事人适格理论受苏联影响,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例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就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英美法系,衡平法更注重实现公平与正义而不拘泥于已有规则,衡平法强调权利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院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和救济,如果已有的规范中没有现成的保护规则,法院就应当通过创造规则给予保护,这就是所谓的“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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