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_1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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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六中法[2010]166号各县、区人民法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10年11月19日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7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7日印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相关司法尺度,保障事故

2、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和谐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特制定本意见。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实际所有人通过与他人协议将机动车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

3、责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以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给他人为由提出免责抗辩的,应当就机动车的转让、交付及受让方的实际控制、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等情况充分举证。对于受让方的自认,应当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二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致使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安全运行方面的暇疵,交他人使用的;(二)将机动车交给无相应驾驶资质

4、的人员驾驶的;(三)将机动车交给醉酒、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凭正常判断不能驾驶的人员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将其机动车交给汽车租赁经营者用于出租谋利,汽车租赁经营者具有前款规定的过错情形的,应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借用或者租赁等方式使用他人机动车的人,又擅自将车辆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免责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条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又非基于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等非法占有目的擅自驾驶他

5、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四条在机动车因修理、保管、质押等原因而交由他人占有期间,占有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占有人允许他人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将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借与他人用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出借人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登记的名义车主能够

6、举证证明其身份证、营业执照是被他人盗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两辆以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有以下情形之一,机动车各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以相约飚车、赛车或者相互追逐、嬉戏等方式共同导致交通安全的特殊危险并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二)每辆车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三)直接造成损害结果的车辆无法确定的;(四)各车辆所造成的具体损害结果不明,无法区分的。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对参与危险行为的各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适

7、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前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七条受雇或者无偿帮助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雇主或者被帮助人损害的,可以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第八条非基于经营目的无偿搭载他人并因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可以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第九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不同赔偿标准时,城镇的范围掌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建成区之内,镇人民政府

8、驻地街道之外的其他镇属街道及乡属街道不列入城镇范围。建成区是指市、区、县、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第十条居住在城郊的农民,在城镇工作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达一年以上的,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数额。第十一条农村居民举出合法的暂住证、房屋所有权证、基层组织出具的居住证明、租赁房屋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且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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