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法院“诉前司法性调停机制”拓宽化解纠纷渠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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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源法院“诉前司法性调停机制”拓宽化解纠纷渠道作者:熊建吴彪张晓军发布时间:2010-09-1614:25:30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最高法院强调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大胆创新司法理念、制度和方法,另辟蹊径,拓宽司法服务和化解纠纷渠道。从今年3月起开始探索建立附属于法院的司法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前司法性调停机制”,从建立调停中心、规范调解行为、审查确认调解效力入手,采取非诉讼的解决方式,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法院立案之前,从源头上减少了涉诉信访的发生,取得了明显成效。一、制度依据和背景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

2、项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与人民调解制度一道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调解与判决相比较而言,具有诉讼经济和彻底解决纠纷、化干戈为玉帛、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这种社会效果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的,它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人和”的社会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建立独立的调解程序及规制司法政策有了比较大的转变,将“调判结合、调解优先”作为民商事案件审判的一项指导原则,使之法院的司法调解作为一种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方式再次受到重视,同时也再次唤起了法官对一度被冷落的“东方经验”价值、功能和地位的重新审视。2009年7月又专门

3、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主要目标和任务,要求建立和完善更为便捷、灵活、高效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提出了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导意见,为创新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该院在探索建立诉前司法性调停机制的过程中主要考量了以下因素和背景:1、国际发展趋势。ADR机制(ADR概念源于美国,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现己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诉讼制度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在许多国家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当代世界进入了一个ADR的高速发展

4、时期。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对该运动采取了积极认同的政策并进行了各种尝试。其中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西欧和北欧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形成了具有个性特点的发展模式并初见效果。可以毫不夸张地说,ADR运动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时代潮流,司法性ADR更是得到长足发展。如美国于1998年10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ADR立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法》,使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和解率得以达到95%。日本自1951年颁布统一的民事调停法以来不断完善民事调停制度,现在以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解决的案件一年有30万件左右,大约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案件的数量相等。英国1999年4月生效的新《民事诉讼

5、规则》也明确了ADR的法律地位。我国台湾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于1990年、1999年和2003年等年度先后修订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诉前调停制度,对家事纠纷、标的小的案件强制在诉前调停。然而,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附属于法院的司法性ADR——即以法院为主持机构并受法院指导的ADR。2、整体司法压力扩大。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转型的进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并在此期间集中爆发,由于公民法治理念的误区、传统司法模式的缺陷以及对诉讼的盲目崇拜,社会大众的主流意识出现了一种偏向,即把诉讼视为实现权利的最后唯一的正确途径;另一方面

6、,由于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完全是法院自发和主导进行的,缺乏应有的组织性,其针对的主要是审判制度,并未从整个司法体制及整体纠纷解决机制的层面来考量基本的法律政策,而法院在扩张自身权力的过程中往往存在有意或无意排斥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倾向,因此,过度地依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得我国民事司法制度已无力承受日益增多的案件压力,司法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在民事诉讼程序保障不足及法院并不真正享有司法独立主体地位的情形下,反而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导致大量的申诉与上访,已严重干扰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法院的公信力受到极大的挑战,司法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社会压力。就安源区法院而言,由于

7、地区萍乡市中心,管辖安源区和萍乡经济开发区两地案件,城乡矛盾和纠纷集中,53名在岗法官每年要审结3500至4000件案件,占全市法院系统近40%左右,信访数也就较之其他部门更多,2009年涉法涉诉信访占全市政法部门近60%,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3、社会调解组织缺失、功能弱化。一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许多工矿企业因政策性破产或经营性破产,其具有纠纷化解功能的工会、妇联、团组织也随之灭失;二是虽然乡镇村和社区居委会存在人民调解组织,但由于非法律职业化人员组成,调停效果不佳、功能不强、效力不定,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三是公证、仲裁机构法制宣传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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