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立法协商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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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立法协商的思考与建议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战略任务。其中“积极开展人大协商”,在民主立法实践基础上“深入开展立法协商”,是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的一个重大课题。、立法协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的比较协商民主”既是政治学的新概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要求。对它的内涵、地位、作用,理论界的认识至今不尽相同,原因之一可能是受到大家比较熟悉的“政治协商”概念的影响和局限。因此,探讨如何深入开展立法协商,首先对“协商民主”与“政治协

2、商”有加以比较的必要。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对党和国家重大问题进行的协商党的十八大以来,“协商民主”已经从理论和实践上突破和超越了“政治协商”概念。虽然政治协商仍然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从前者到后者,协商的主体、范围、渠道及其制度、地位、作用等均有跨越和发展。与执政党同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之间的政治协商相比较,协商民主是全方位的,参与面扩大到了全社会,

3、而不仅局限于某些方面和高层人士;协商民主的种类、渠道和方式包含但远超出了政治协商;协商民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的重要形式和路径,而不只是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民主协商。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一起,成为我国人民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人大协商更是直接“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有根、有源、有生命力,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

4、现。”协商民主作为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早已付诸实施,只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在中共中央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才逐步明确地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二者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一大特点的新论断。党的十八大把“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坚持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战略任务,提到了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又详尽地规划了从国家政权机关到社会组织多层次推进协商民主的实践路径,并作出了全面部署;同时,创新地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

5、民主的理论框我国的民主协商与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逐步发/PC的协商民主理论相比较,其中一些理念有相同或接近之处,如公民平等参与、基于权利和理性、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诉求、通过公共协商达成共识、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等。但是,二者的理论基础、政治现实、文化背景、发展路径是不同的,尤其是西方所谓的“协商民主”至今依然更多地局限于学术界的理论和主张,很少有实践经验可供我们借鉴。我们只有立足国情、发挥优势,才能发展好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同时也为世界政治文明作出贡献。参与立法协商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按照党中央的部署,“积极开展人大协商”是拓展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

6、商之外的重要协商渠道,又是构建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内容。人大协商是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在立法和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广泛听取民意,更好汇聚民智,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由于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立法协商在人大协商中就显得格外重要。人大立法协商,是只向各界代表人士征求意见,还是全体公民应有的参与权利?是对立法工作方法的安排,还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制度保障?既然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那么,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中,人民通过行

7、使选举权组成各级人大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人民通过人大协商参与立法和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的活动理所当然地也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参与立法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己经开始常态化,成为公民实际享有的政治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二、积极推进立法协商加深对立法协商特性和意义的认识立法协商的基本特性,一是党领导立法协商;二是人大主导、组织、引导立法

8、协商;三是依照立法协商制度和工作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四是通过立法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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