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十大疑难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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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权人撤销权之诉十大疑难问题辨析特约法治评论员师安宁合同法设置的“債的保全”制度包括債权人撤销权之诉和債权人代位权之诉两种法定类型。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下,部分市场主体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了花样繁多的債务逃避行为,故充分运用“債权人撤销权之诉”制度是保护債权人利益的一种有效机制。債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存在着一些尚未得到司法解释明确指引的疑难实务问题,司法审查中应当对易于引发争议的十大疑难法律问题予以审慎甄别。一是正确处置“阴阳合同”的对債权人撤销权的限制效力。通常而言,債务人与受让人达成的是外在表现形态为“无偿”或“低价”的交易合同,但实质上转让双方之间往往存在一个

2、被隐藏真实交易价格的合同。因为低于正常价格的“不合理低价”只是債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外在表现形式和手段,債务人与第三人的真实交易价值并不是合同上所约定的那笔“不合理低价”,否则債务人将无法从“低价”转让行为中获得利益。笔者认为,司法审查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该交易合同即“阳合同”的效力能否被排除,而对于被双方隐藏的真实交易合同即“阴合同”的效力则在所不问。司法判决当然亦不能以确认“阴合同”之法律效力的方式而否决債权人对“阳合同’’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亦不得接受債务人或第三方受让人的此类抗辩意见。二是正确审查与界别債务人的主观目的。可以确定,債务人利用纯粹虚构

3、交易合同的方式或签订“明显不合理低价”为外在表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逃避債务或规避来自法院的强制执行,从而追求达到不履行或极少履行債务的主观目的。至于是否实际实现了逃避債务或执行的目的,不影响債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債务人将其资产“无偿”赠与或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亦是如此,其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无偿”让渡,而是以这种“无偿”的外在表现形式,形成该资产产权已经不属于債务人的假象,导致对債务人的直接,从而使得債务人可利用该“无偿”转让的方式获得利益。三是正确认定第三方受让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受让人的资产受让行为在主观上应构成“非善意”,且其受让行为在客观上导致債权人的合法

4、利益受到损害。但因合同法所设定的认知要件实际上体现的是第三方受让人的主观心态,作为債权人是无法用证据来对此进行证明的,只能根据債务人之有关行为与事实进行“推定”。四是未经債权人同意,不得允许第三方受让人通过“补正”价格条款的方式而否定債权人之撤销权。有观点认为,对于经审理查明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构成要件且法庭本应依法作出撤销该财产转让行为判决的,如果作为诉讼第三人的受让人主动提出自愿将不合理的低价“补足”到正常的价格,从而使该转让行为有效以排除債权人之撤销权的,法庭应当允许。理由是这样做对债权人没有害处,与債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并不违背。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明显

5、与合同法“債的保全”制度之立法目的相悖。合同法之所以设置債权人撤销权之诉这一制度,是因其中隐含着对債务人和第三方受让人之恶意行为予以“惩戒”的立法目的。显然,此时的法庭不应当承担“促成交易”的功能,亦不得依申请或依职权“评估”标的物价值,更不得以允许第三方受让人通过“补正”价款的方式限制債权人的撤销权。同时,司法裁判亦不得以认可“阴合同”效力的方式否定債权人的撤销权诉讼请求。当然,经法庭释明后,債权人自主将撤销权诉讼请求变更为債务清偿请求的,则法庭应当予以准许。五是債权人不得对債务人的保证人或次債务人之财产转让行为“代位”行使撤销权。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规定了

6、債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債权或者放弃債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債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債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但是,如果債务人本身没有上述行为,但次債务人或債务人的保证人如果低价或无偿转移资产的,则債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就是一个具有重大争议的司法实务问题。笔者认为,債权人没有权利对次債务人或債务人的保证人“代位”行使撤销权。理由是,保证担保本身仅系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人保”,其财产责任的约束力严重弱于“物保”的效力。再者,保证債权属于或有債权,不具有可供清偿債务的确定性财产。因此,当債务人怠于行使到期保证債权,则无论是債务人的保证人或次債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7、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債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債务人对保证人或次債务人的撤销权。也即,債权人对保证人和次債务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但不能双重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因为撤销权不是代位权的适用对象。如債权人要求行使双重权利的,则法庭应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而驳回債权人的起诉。六是对是否构成“不合理低价”的司法界别规则应当审慎适用。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对此设定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上述解释中所设定的“三

8、七开”比例的认定标准存在缺陷,因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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