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改与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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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墙改与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一】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国家有

2、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

3、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七、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

4、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12月12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第一至第十类项目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得用地)一、农林项目八、建材项目1.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

5、法平板玻璃生产线2.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3.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4.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5.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6.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7.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2.5万立方米以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8.10万立方米/年以下

6、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9.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10.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一、煤炭项目七、建材项目1.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生产项目2.实心黏土砖生产项目3.非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4.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5.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6.中碱玻璃球生产线7.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二】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

7、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8、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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