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及索赔相关问题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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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学习笔记2010-06-0623:37:41阅读24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本文引用自建筑房地产律师《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 引用建筑房地产律师的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 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致使工程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施工单位往往会停止施工,但这种停工行为有时候并不能统统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99年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中35.1“

2、发包人违约”当中列举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三种,即:(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通用条款的第24条是关于“工程预付款”,规定是: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

3、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的第26条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其中的26.4规定为: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执行第26条规定的前置条件是承包人的工程量已经过工程师的确认,而启动确认程序的条件是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在确认计量结果

4、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也可以与发包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如果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接下来才是执行26.4规定的程序。  至于通用条款的第33条是关于竣工结算,已经不涉及工程的停工问题。  从通用条款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因为发包人不按时付款而停工的,应当有一个“催告”行为,即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经过这个“催告”程序后,发包人仍不付款的,承包人才可以停工。  示范文本的这些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也是

5、一致的。我们熟知的合同法第286条中,就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之前应先向发包人催告,催告其偿还工程欠款。  以上说的也可以理解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当履行原则,也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二、停工程序问题工程停工主要有二种情形,一种甲方主动停工,另外一种是我方做出停工决策的。二种情形都必须完善相关工程停工手续。甲方要求停工时,应要求其与监理方共同出具停工令。停工令是对工程实际停工时间的确认,是分清双方停工责任,解决停工纠纷的重要依据。已停工工程没有取得书面停工令的,应立即要求甲方出具,同

6、时注意停工令记载的停工日期与理由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协商解决。我方做出停工决策时,应及时发出停工报告(停工函)。停工报告的目的在于通知对方我方将暂停合同的履行,应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规范制作,并附相关证据,必要可以请公证处对工程现场,包括施工人数、材料设备状况等进行公证。停工报告应当包含:1、拟采取停工措施的原因及责任;2、要求对方解决的问题;3、回复时限及拟正式停工的时间等内容。停工报告必须通过正当渠道送达甲方,并由甲方以盖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方式确认。甲方拒绝签收的,可采用公证方式送达;逾期

7、不回应的,应正式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停工,可进行进一步协商并形成纪要等书面材料,对于甲方能够基本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以考虑继续施工,否则应当停工;协商过程中应避免久拖不决,贻误时机。三、索赔与结算问题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我方应就停工期间的损失进行全面索赔。各单位要熟悉掌握合同内容,逐条进行分析,找准索赔点,如甲供料不及时不合格、延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延误、设计变更、图纸错误等。《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

8、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各单位应掌握法律规定,分析研究合同约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索赔以下内容:1、不可辞退人员窝工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保险等;可辞退人员的差遣费用,以及停工期间人工费上调而增加的费用等。2、停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费;材料价格大幅下跌的,应参照合同法第63条的精神维持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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