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请示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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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的约定。第三

2、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中心设在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具体办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事项。各设区市、县17(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具体办理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事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由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

3、费用。第五条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二)指导、监督设区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工作。(三)受理、协调解决在全省范围内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并对批转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四)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批转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五)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动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情况。第六条设区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

4、、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17(二)受理、协调解决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承办上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批转和交办的投诉事项。(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批转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四)指导和监督下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工作。(五)及时掌握、汇总和上报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情况。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公正处理与疏导协调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应当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并热情

5、耐心地做好质量投诉的接待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当尽快处理,妥善解决。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法对投诉涉及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应当牵头做好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其它责任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被投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采取避险措施。第十二条17对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予以受理。但下列情况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超过保修期限的;(二)

6、已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已通过质量鉴定、仲裁等方式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三)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等与工程质量无关的;(四)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五)质量问题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第十三条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构的上级机构就同一事项再提出投诉的,该上级机构不予受理。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情况:(一)投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二)工程名称、地址、责任单位;(三)涉及质量缺陷的相关材料;(四)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程序:(一)收到投诉人投

7、诉后,应当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并区分情况在十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71、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法定职责属本级负责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2、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法定职责不属于本级负责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批转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书面告知投诉人;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可以告知投诉人其它投诉渠道的,应当一并告知。(二)组织2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情况表》。(三)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缺陷,由建设工

8、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向责任单位下达《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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