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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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化瑶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大化瑶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编二0一四年七月   目  录 行政许可项目1.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2.渔业船舶检验3.渔业船舶登记4.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6.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草种杂交等经营许可证核发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8.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9.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1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1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12.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13.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14.执业兽医注册15

2、.在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16.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17.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18.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特许运输证核发19.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20.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项目一、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二、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三、审批对象:因科研调查、展览、教学、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因其它特殊需要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

3、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四、审批依据: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五、审批条件:根据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利用国家二级、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

4、其产品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而且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六、审批数量:限量。七、审批费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规定,本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2001〕175号的标准执行,本项目的书费标准如下:国家二级按成交额4%;制成品按销售额2%;中药类按销售额1%;广西重点按成交额3%;制成品按销售额1.5%;中医药按销售额0.5%;对利用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按收入的2%。八、需提

5、交的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3份;(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九、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附件: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当场审查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审批未通过,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限时2个工

6、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行政审批处负责人(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时8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经营利用许可证》(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经营利用许可证》(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二、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

7、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三、实施权限和主体大化县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五)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取得《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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