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大修为金融混业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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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法大修为金融混业“正名”《商业银行法》面临重大的修改,市场对废除存贷比的关注度较大,但实际上,远有比废除存贷比更重大的问题却被市场忽略,那就是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探讨。商业银行经营环境面临新的挑战,银行综合化经营成为必然选择。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齐庆华报道在金融混业仍待“合法”的当下,《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今年将迎来首次大面积修订。作为此次修订重点内容之一的银行混业经营受到广泛关注。综合化经营优势明显无论是商业银行通过经营非牌照类业务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是建立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金融集团、通过附属公司

2、开展牌照类非商业银行业务,都表明银行综合化经营已经成为银行发展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从我国银行业经营体制演变经历来看,混业经营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而从国际背景来看,20世纪70年代之后,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市场竞争加剧,客户需求的个性化、多样化,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推动了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迅速发展。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之间加速相互渗透,金融机构业务界限逐渐模糊。“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的综合经营,促进了美国乃至世界其他地区综合化经营的发展,除中国之外的

3、全球主要经济体全面进入金融综合经营阶段。”....北京银联信总经理符文忠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从国际银行业的经验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过程来看,综合化经营不仅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经营成本,还有效地分散和降低了经营风险,并最终增加了盈利。”国内外的经验加之目前的金融市场现状,银行业综合化经营的趋势不可逆转。“我们需要培育一些大的金融控股集团,混业经营能够产生协同效应,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要有积极意义。”即利网创始合伙人、长江商学院金融教授周春生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周春生坦言,整体上来讲,随着经济

4、的改革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我国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取得了重要进步,但是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需求实际上还不能完全相适应。我觉得也必须看到一方面我国货币供应量基数比较大,另一方面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是我们需要进行改革的地方。“混业经营比较符合十八大提出来的市场化改革的整体思路。”其实,银行综合化经营是提升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必然选择。“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效率主要集中在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两方面。”符文忠分析道。不仅如此,目前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也有显著的优势。比如,银行网点与营销人员的优势

5、,银行品牌的优势,信息技术支撑以及丰富的客户资源等优势。不过,即便如此,目前在我国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综合化经营的法律障碍仍有待突破。混业经营待“正名”....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提速,银行混业经营呈加速的趋势,而这种趋势也正倒逼《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研究员李奇霖就指出,从需求、供给以及政策3个层面来看,银行业的混业经营已经在倒逼《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他表示,居民理财和企业融资需求增长,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商业银行转型需求凸显,加之2005年以来法律渐进式放开,法律分别允许商业银行建立基金子公司、从事

6、金融租赁行业以及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而对证券业务尚未放开,随着需求的加剧,《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箭在弦上。目前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就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金融机构已经出现跨界,银行控股券商、保险等非银金融公司已成为事实的情况下,显然,《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控股非银金融企业”的规定成为银行混业经营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虽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为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不过多数分析

7、人士认为,虽然预留空间有限,而在整体仍是限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进行综合化经营仍受到很大的阻碍。基于这样的现实,银行经营范围的话题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银行混业经营亟待《商业银行法》修订给予“正名”。分析人士指出。....日前,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就坦言,目前的现状是,无论银行要不要混业,混业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商业银行法》面临重大的修改,市场对废除存贷比的关注度较大,但实际上,远有比废除存贷比更重大的问题却被市场忽略,那就是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探讨。”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连续3年在全

8、国“两会”上建议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在马蔚华看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环境面临新的挑战,银行综合化经营成为必然选择,也是银行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要求。为此,马蔚华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将第四十三条条款修改为:“经相关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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