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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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诉权保护现状初探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当前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实现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诉讼权补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57-02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我国刑事被害人在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被害人,仅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遭受人身伤亡和

2、财产损失的直接被害的自然人。广义的刑事被害人,在主体范围上,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在侵害行为性质上,除案发时的一般犯罪行为侵害外,还包括诉讼过程中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在损害结果认定上,不仅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司法实践中所说的刑事被害人通常是指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因其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故而其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主体,换言之,除去检察机关就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

3、依职权主动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外,刑事被害人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唯一主体。具体包括: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行为能力的刑事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  二、当前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部分刑事被害人无法得到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  1.犯罪分子确实无力偿还。有的犯罪分子在作案后就将赃物销赃,并将赃款全部花用殆尽;有的为及时变现,作案者常常低价变卖赃物,赃款又往往被犯罪人挥霍

4、一空。  2.犯罪分子故意隐瞒赃物或赃款的去向和用途。有的作案者熟知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知晓自己主动供述赃物、赃款的去向使赃物被调取、扣押,只能作为对犯罪事实的坦白交待,对其自身刑事处理并没有实质性减轻或从轻,相反因实物的获取而使得其作案的数额确定并增加(在被害人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因此,有的犯罪分子为逃避刑事责任和被追缴款物,或储存隐匿,或将赃款使用于家中盖房、购置家电、金银饰品等耐用消费品,并隐瞒赃款的用途,对司法机关只供称已花用而没有能力偿还。由于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就赃物、赃款的去向只能听取犯罪

5、分子的供述,在犯罪分子称赃款被花用完的情况下,只能认定该事实,且不能因此而加重对其刑事惩罚,造成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诉权就无法得到保障。....  3.以退赔方式判决赃款发还被害人,在执行中存在重大缺陷。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犯罪分子没有退赔的赃款往往判决如下:未退赔的赃款(具体金额)在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判决往往无法得到执行,被害人根本无从得到退赔。有的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因为没有拿到损失赔偿,但是刑事判决书却明确写着未退赔的赃款(具体金额)在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往往就此向检察机关、法院询

6、问,称为何他们得不到赔偿,他们对判决结论存有很大疑问。其实,作为法律工作者都很清楚这是一个法律技巧,如果有扣押的赃款、赃物,在判决时就已经发还被害人,正因为在犯罪分子判决时就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作出上述判决。而这种退赔款往往不具有期待性,不可能在未来犯罪分子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再进行退赔。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参与劳动改造,也创造了部分价值,但是此时他是在以劳动改造的方式接受刑事惩罚,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可以说不创造属于其个人的经济价值;在刑满释放后,即使以个人的劳动创造了经济价值,但此时再去执行一来因其行踪不定

7、难以执行,二来司法成本过高。因此,关于退赔款的判决不能实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除自然人外的刑事被害人,即被害单位的附带民事赔偿权利得不到实质保护....  被害单位作为刑事被害人的状况,一般存在于侵财型案件中,亦即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中限定的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两种情形,而是属于本文前述的第三种,即是由法院直接在刑事判决书中以退赔方式判令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害单位,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不予告知委托诉讼代

8、理人的诉讼权利;在决定不起诉案件中,也不告知被害单位就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有异议而进行申诉的权利,其遭受的损失如何赔偿更是无从妥善解决;在法院阶段,若被害单位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其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范围,法院一般都以裁定方式驳回其诉讼要求。  (三)刑事被害人未能及时获知民事赔偿诉权  在法院阶段,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法院和检察机关一样,要在收案三天内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的内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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