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野中农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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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视野中的农地问题:多元价值取向之惑与求解摘要:晚近以来,农村土地问题成为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新近出台的《物权法》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其因由在于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要真正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必须坚持农地立法价值取向的一元化,即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在具体措施上,应当赋予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利;平衡物权法的统一性和地方立法的灵活性之间的冲突;夯实农民行使土地财产权利的民主根基。关键词:物权法;农地;价值取向;多元;一元一、农地立法中的多元价值取向之惑中国问题的根本是农民问题,而农

2、民问题的关键是土地问题。三农问题现今已成为显学,农村土地问题也成为诸多学科和学者关注的焦点。法学界也不例外,因《物权法》的制定与新近出台,更使农村土地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也产生了诸多争议。诸如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否导致主体“虚位”的问题,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自由流转问题的认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见解。由于学界基本共识缺失及其他各式原因,新出台的《物权法》删除了大量有争议的条款,使农村土地制度供给面临着缺失的境地,仅有的有关的规定也存在着诸多缺陷。翻阅法学界大量的文献

3、不难发现,导致诸多话语争议出现的重要原因便在于争议的双方所处的语境不同,即看待农地立法,法学家们往往出于多元的价值取向,而对于不同取向的强调,常常是造成异议的缘由。据此,我们对农村土地立法中的价值取向逐一做出解读,以期对法学界的争议产生积极的启示,以利于未来《物权法》的更新。价值取向之一: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财产权制度是民法的基石,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马俊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作为权利而言,其法律保障至少包括法律的确认和救济。在农民中进行的随机抽样调查

4、显示,当问起“土地归谁所有”时,60%以上的农民毫不犹豫地回答“归国家所有”,他们认为自己所承包经营的毫无疑义是国家的土地。陈小君等著:《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对于自己拥有财产性权利的集体土地居然认为是国家所有,其背后的缘由值得我们深思。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从权利确认的角度看,《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仍然需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

5、取转包、.---出租和互换应当经发包人备案,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则需要发包人同意,并且转让人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然而,准确判断“承包人是否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困难的,因此该条在现实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进而言之,法律的这一规定,其结果只是使发包方可以以判断承包人是否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为“正当”理由,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页。这其实只是承包人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处于一种被动地位的真实反映。虽

6、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设定的,但这种合同关系并非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而是带有强烈的行政性。发包人的意志对于合同的内容起主导性作用,发包人往往可随意确定合同内容,承包人只能在合同上签字,而少有协商的权利,这样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必然失衡,且该合同中往往还赋予承包人一些行政义务,承包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护。从承包人法律救济角度看,实践中,承包合同还成为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治理农民和农村事务的一种方式;中国法院198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后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明确纳入受案范围,

7、但法院的着眼点并不只是解决纠纷,而是试图通过对合同纠纷的处置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和加强对农村和农民的治理。赵晓力:《通过合同的治理》,《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不难看出,法院对承包人的权利救济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治理术,而非一种法律保障方式。尽管对于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给予物权保障,法学界已经没有异议,但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并没有完全实现,学者们强调保障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表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并希望这成为土地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就不难理解了。价值取向之二:化解区域差异我国是一个

8、非均衡的庞大国家,不仅城市与农村存在非均衡的现象,同是农村,不同地区的情况也存在很大差异。而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尽管立法者试图照顾到各地区的差异,但事实上要求在一部法律中兼及差异巨大的不同地区,对于立法者而言,实在有点勉为其难了。以土地的保障功能为例。土地的保障功能是以人均占有一个最少量的土地为基础的。如果我们走土地私有化道路,脆弱的农业和脆弱的小农经济必然迅速造成地权的集中,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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